公司的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16-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申请注销登记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10日内,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告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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