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父母分居期间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6-06-02    作者:孙超律师
【案由】抚养费纠纷
【审判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宁民终宇第128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3月28日
【上诉人】黄x秋(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黄x程(原审原告)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以向父母主张支付抚养费。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母亲的婚生女儿,被上诉人系未成年子女,在被上诉人的母亲与上诉人分居但尚未离婚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跟随母亲生活。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能否向上诉人主张支付抚养费。
裁判理由:
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婚生子女,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母亲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仍然对被上诉人负有抚育义务。因双方分居时被上诉人年龄尚小,因而被上诉人随母亲共同生活。但母亲系下岗职工,每月的失业金显然难以维持母女生活所需。因此有固定工资收人的上诉人,理应支付给被上诉人相应的抚育费,且上诉人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是为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故被上诉人可以向上诉人主张支付抚养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