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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某非法经营案当事人全程辩护,将徒刑五年以上成功辩护为徒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6-06-10    作者:恪法法律服务团队律师

**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刑终33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玲,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因涉嫌非法经营,2014年12月17日13时许在郑州市惠济区建材种子市场5排18号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圃田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4年12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4年12月31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某彪,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9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4年10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4年10月3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2014年12月1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大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贺现为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某某(曾用名娄某某),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9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4年10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4年10月3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2014年12月1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令,河南国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肄业。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9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4年10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4年10月3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2014年12月1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阳县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玲、娄某彪、娄某某、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原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玲、娄某彪、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7月中旬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玲以河南省华美农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伙同被告人娄某彪、娄某某在未取得农作物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王某玲负责出资和销售,被告人娄某彪、娄某某负责在平原新区桥北乡小张庄村租赁陈某的仓库内进行加工生产,非法加工矮抗58、矮抗先锋、周麦27、周麦22、周麦16、衡观35、矮杆高产王、三高吨麦等品牌小麦种子,并联系货车司机黄某等人送货销售到河南省商丘市、正阳县、汝南县等地,销售货款由客户或被告人李某某打入被告人王某玲的银行帐户内归其个人私分,被告人王某玲伙同被告人娄某彪、娄某某非法生产销售小麦种子共计价值699535元。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玲以河南省华美农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取得农作物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还通过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冯村的冯某某等人非法加工衡观35等小麦种子,并通过货车送货等方式销售到河南省商丘市、汝南县,销售货款归被告人王某玲个人所有,非法生产销售小麦种子共计价值128000元。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农作物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被告人王某玲未取得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非法加工小麦种子,仍找人私刻新乡视察种业有限公司、新乡县视察种业有限公司两枚公章,帮助被告人王某玲介绍购买小麦种子的客户,在客户将购麦款打入其所持有的同学王某乙的农村信用社帐户后,被告人李某某扣除部分费用,将剩余款项打入被告人王某玲的银行帐户内,非法生产销售小麦种子共计价值484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7月18日,河南省商丘市的帅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某汇款20000元购买6吨新麦26小麦种子,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扣除2000元后,将剩余的18000元汇入被告人王某玲农村信用社帐户,被告人王某玲通过货车送货销售给帅某某小麦种子繁育材料6吨。
(二)2014年8月23日,河南省商丘市的帅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玲的农村信用社帐户汇款31000元购买9吨新麦27小麦种子,被告人王某玲伙同被告人娄某彪、娄某某将非法加工的9吨新麦27小麦种子通过货车司机黄某送给帅某某。
(三)2014年9月7日,河南省商丘市的帅某某在河南省华美农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门市部交款65000元购买新麦、周麦小麦种子共计20吨,被告人王某玲通过货车司机赵某将在原阳县非法加工的繁育材料、豫麦57小麦种子销售给帅某某16吨,2014年9月10日又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销售给帅某某周麦16、周麦22小麦种子共计4吨(268袋)。帅某某将其中的繁育材料和周麦16、周麦22小麦种子送到商丘市宁陵县李继印处销售,2014年10月7日被宁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40袋周麦16和90袋周麦22。
(四)2014年8月10日,河南省正阳县的刘某某给正阳县的韩某某汇款87500元购买新乡县视察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衡观35小麦种子25吨,韩某某扣除其提成1500元后,2014年8月10日、2014年8月11日分两次将86000元购麦款转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扣除11000元,将剩余的75000元汇入被告人王某玲农村信用社帐户,被告人王某玲伙同被告人娄某彪、娄某某将非法加工的25吨衡观35小麦种子通过货车司机温某某送给刘某某。
(五)2014年8月16日、2014年8月17日,河南省正阳县的李甲分两次给韩某某汇款144000元购买河南黄河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衡观35小麦种子40吨,韩某某扣除其提成6400元后,2014年8月17日将137600元购麦款转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扣除17600元,将剩余的120000元汇入被告人王某玲农村信用社帐户,被告人王某玲伙同被告人娄某彪、娄某某将非法加工的40吨衡观35小麦种子通过货车司机送给李甲。
(六)2014年8月20日,河南省正阳县的李甲给韩某某汇款54000元购买河南黄河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衡观35小麦种子15吨,韩某某扣除其提成2400元后,2014年8月20日将51600元购麦款转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扣除6600元,将剩余的45000元汇入被告人王某玲招商银行帐户,被告人王某玲伙同被告人娄某彪、娄某某将非法加工的15吨衡观35小麦种子,通过货车司机张某某送给李甲。案发后,从李甲处扣押非法加工的河南黄河种业有限公司衡观35小麦种子6.9吨(460袋)。
(七)2014年8月20日,河南省正阳县的陈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玲的农村信用社帐户汇款31000元购买5吨矮抗58小麦种子和5吨衡观35小麦种子,被告人王某玲伙同被告人娄某彪、娄某某将非法加工的5吨矮抗58、5吨衡观35小麦种子通过货车司机李某丙送给陈某某。案发后从陈某某处扣押矮抗58小麦种子61袋(3050斤)、衡观35小麦种子63袋(1890斤)。
(八)2014年8月20日,河南省汝南县的郝某某和白某某合伙给韩某某汇款140000元购买河南黄河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衡观35小麦种子40吨,韩某某扣除其提成2400元后,2014年8月20日将137600元购麦款转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扣除17600元,将剩余的120000元汇入被告人王某玲招商银行帐户,被告人王某玲伙同被告人娄某彪、娄某某将非法加工的衡观35小麦种子共40吨通过货车司机梁某某送给郝某某和白某某。
(九)2014年8月23日,白某某给韩某某汇款67000元购买河南黄河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衡观35小麦种子15吨,韩某某扣除其提成15400元后,2014年8月23日将51600元购麦款转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扣除6600元,将剩余的45000元汇入被告人王某玲招商银行帐户,被告人王某玲联系冯某某在滑县非法加工河南黄河种业有限公司衡观35小麦种子15吨,通过货车司机温某某送给白某某。
(十)2014年8月11日,河南省息县的梁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在河南省华美农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门市部向被告人王某玲的招商银行帐户汇入108500元,购买新乡县视察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衡观35小麦种子、济麦22等小麦种子共计35吨,被告人王某玲伙同被告人娄某彪、娄某某将非法加工的衡观35、济麦22等小麦种子共计35吨通过货车司机宋某某送给梁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三人。
(十一)2014年8月21日,河南省潢川县的李某乙向被告人王某玲的农村信用社帐户汇款52700元购买西隆979、9023、衡观35、济麦22、周麦22小麦种子共计17吨,河南省息县的郭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玲联系购买23吨衡观35小麦种子,被告人王某玲伙同被告人娄某彪、娄某某将非法加工的衡观35、济麦22、周麦22小麦种子通过货车司机宋某某送给郭某某和李某乙。2014年8月24日,因送的小麦品种不符合李某乙的要求,李某乙仅从货车上卸下衡观35、济麦22、周麦22小麦种子共计7.5吨,剩余的小麦种子让司机宋某某拉回退给被告人王某玲。郭某某因送的衡观35小麦种子不符合其要求,从货车上仅卸下衡观35小麦种子8吨,剩余15吨衡观35小麦种子让司机宋某某送给河南省淮滨县的符某某,符某某从货车上卸下15吨衡观35小麦种子和2吨周麦22小麦种子。2014年8月29日,郭某某通过河南省淮滨县陈某的农村信用社帐户向被告人王某玲的农村信用社帐户汇款77500元。被告人王某玲于2014年9月2日通过其招商银行帐户向李某乙邮政储蓄卡退款29000元。案发后,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从李某乙处扣押衡观35小麦种子1袋、济麦22小麦种子1袋、周麦22小麦种子1袋。
(十二)2014年8月22日,河南省红旗合作社给被告人王某玲的农村信用社帐户汇款32937.5元购买周麦27等小麦种子,被告人王某玲伙同娄某彪、娄某某将非法加工的周麦27小麦种子于2014年8月24日上午通过红旗合作社货车司机边某某拉走。2014年8月25日上午,当边某某开车在河南省民权县城给红旗合作社民权县分社薛某某卸货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查获,后民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查扣周麦27小麦种子140袋(3080斤),价值5852元。
(十三)2014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玲通过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到货车司机邢某,让邢某开车到平原新区桥北乡小张庄村其和被告人娄某彪、娄某某租赁陈某的仓库内装23吨小麦种子送往河南省淮滨县和汝南县。2014年8月26日中午,被告人娄某彪、娄某某在该仓库内组织工人加工小麦种子往邢某的豫QB2050货车上装货时,被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的新乡平原新区综合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查获,从该货车及仓库内共查获已非法加工的矮抗58小麦种子7袋、周麦27小麦种子71袋、衡观35小麦种子(新乡县视察种业有限公司生产)10袋、矮抗先锋小麦种子221袋、周麦22小麦种子40袋、周麦16小麦种子35袋、矮杆高产王小麦种子57袋、三高吨麦小麦种子70袋、衡观35小麦种子(河南黄河种业有限公司生产)452袋以及袋装小麦种子130袋、袋装杂麦371袋、散小麦种子48831.06公斤、包装袋772个、加工小麦机械等物品。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矮抗58小麦种子7袋价值336元,周麦27小麦种子71袋价值4260元,衡观35小麦种子(新乡县视察种业有限公司生产)10袋价值750元,矮抗先锋小麦种子221袋价值11271元,周麦22小麦种子40袋价值2640元,周麦16小麦种子35袋价值2310元,矮杆高产王小麦种子57袋价值2736元,三高吨麦小麦种子70袋价值3780元,衡观35小麦种子(河南黄河种业有限公司生产)452袋价值33900元,袋装小麦种子130袋价值16120元、散小麦种子48831.06公斤价值1518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扣押的矮抗58、周麦27等小麦种子、包装袋、两枚公章、小麦种子标签等物证;
书证
1、河南省农业厅证明
证明截止2014年11月19日,河南省农业厅没有审查过新乡市万家种子有限公司、原阳县老鹰沟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贰千家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华美农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新乡县视察种业有限公司证明及其提供的授权书
证明新乡县视察种业有限公司2005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取得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旱作农业研究所独立家培育的小麦新品种衡观35小麦生产经营权,在此期间,从未授权河南贰千家种业有限公司及河南省华美农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授权区域内进行生产和经营的行为,也从未使用过新乡视察种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并提供了2012年8月26日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旱作农业研究所给其单位生产经营权的授权书,有效期为二年。
河南黄河种业有限公司证明及其提供的授权书
证明河南黄河种业有限公司从没授权河南省华美农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销售衡观35小麦种子,并提供了2013年10月14日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旱作农业研究所给其在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临汾、运城除外)审定区域内拥有该品种独占性生产经营权的授权书,有效期至该品种保护期终止。
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流单、存款凭条
证明调取证据、扣押物品情况,扣押物流单及存款凭条情况。
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帐户交易记录
证明依法调取的娄某某、王某乙、王某玲、李某乙、郭某某等人的农村信用社卡上交易记录及购买麦种户农村信用社帐号,河南省华美农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帐户无交易内容记录,王某玲的招商银行卡及POS机刷卡记录的情况。
6、工商注册登记及变更手续
证明河南省华美农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及变更手续情况,河南贰千家种业有限公司、原阳县老鹰沟种子专业合作社、新乡市万家种子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7、企业基本信息单
证明韩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在郑州市惠济分局注册成立了郑州市惠济区金丰种子商行,是个体工商户,韩某某系负责人,经营范围为销售:预包装种子。
8、原阳县种子管理站证明
证明(1)新乡市万家种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在原阳县种子管理站办理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作物种类为水稻金丰8号,有效期至2011年6月2日,该公司未办理过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新乡市万家种子有限公司2003年8月29日办理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06年8月20日。由于种子公司行政许可办理注册资金提高,种子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最低为500万元等制度原因,在此规定之后,该公司未再办理过种子经营许可证。
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
证明公安机关找到郭某某门市部,郭某某不在门市部,经联系其不愿到场与侦查人员见面,未取证。
抓获证明
证明2014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玲在郑州市惠济区建材种子市场5排18号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圃田西站派出所民警杨生科、高峰抓获。
11、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娄某某、娄某彪于2014年9月2日到案后接受讯问,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9月3日晚上在郑州市金水区邵庄其住处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民警抓获。
12、羁押证明
证明被告人王某玲于2014年12月17日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4年12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押解出所。
13、原阳县祝楼乡中心学校证明
证明娄某某为平原新区祝楼乡王录小学在职教师。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王某玲、娄某彪、娄某某、李某某的户籍基本信息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证明河南金蕾种苗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原阳县红刚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登记情况及河南金蕾种苗有限公司委托其矮抗58种子的加工与包装工作。
原阳县种子管理站证明
证明小麦种子繁育材料不允许在种子市场上流通、经营、销售。小麦种子如需要在市场上销售的必须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的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事项。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的证言
证明娄某彪的儿子娄某某给其打电话,又在仓库门口见面,最后商定租我一千平方,每月2000元,没有签合同。娄某彪主要生产小麦种子分袋。仓库里的大装载机是娄某某的,他用来铲散麦的。
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今年给王某玲印刷过包装袋,印制过矮抗先锋大约一万多条;三高吨麦大约五六千条,大穗吨麦大约五六千条;矮丰一号包装袋大约三四千条。每次都是王某玲给我打电话要求我印刷多少条啥品种,我印刷好给她送到郑州市种子市场她的华美门市部,有时候王某玲安排一个三十来岁的年轻人开个黑色桑塔纳也去我厂里拉过几次包装袋,每次都拉千把条。
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证明娄某彪和他儿子娄某某是经营水稻种子的事实。其有一批五万斤繁育材料放在郑州市王某玲处的事实。及在2014年春节前后,其和王某玲去找娄某彪要帐的情况。
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从来没有干过种子生意。2012年5月份,当时其在黄河路和政六街的景祥烩面馆任主管,夏某某给华美的王某玲当司机开车哩。有一天晚上,夏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的老板王某玲有其他原因不想让人知道她和她丈夫张某某持有华美的股份,想找个姓王的将名义上的股权转让给他,叫其当她名义上的弟弟,想叫我帮个忙,其在这方面也不懂,既然是夏某某说的,我想都没想就答应了。第二天王某玲夫妇、夏某某和其到金水工商分局,王某玲操办这个事,其就随手在她需要我签字的地方签了字。股权转让其一分钱也没有出,没有给其分钱或者分红。其去过华美公司门市部找夏某某玩过,知道王某玲是该公司的实际掌握人,他丈夫张某某只是挂个名,其也经常听夏某某这么说。
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知道其是华美公司的股东,那是王某玲叫其和其同学王某甲给她当股东哩,王某甲占60%股份是法人,其占40%股份是股东。公司没有固定资产,门市部还是在种子市场租的。其实际没有出资,也没有分红,那时2012年5月份在金水工商分局签的字。王某玲叫其给她找个姓王的,我就想到同学王某甲了,他两个都没想那么多就帮王某玲的忙了。公司的种子生意其没有参与,当时只负责开车,公司实际负责人是王某玲,她丈夫张某某不参与种子经营。当时股权转让时,张某某60%的股权转让给王某甲,王某玲把40%股权转让给其,只是签了字,其他啥也没有。王某甲没在该公司干过,但去门市部找其玩过。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我和妻子王某玲在2005年一块成立华美公司,其是法人,王某玲是股东,由于其平时上班,公司都由王某玲管理。其是金融系统的职工,不宜担任企业法人,所以公司进行了变更,法人变成王某甲,股东变成夏某某。夏某某原来在华美干过,王某甲是夏某某找的,他两个好像是同学,但王某甲没有在华美干过,我也不认识王某甲。股权转让是否有实际的现金支付其不知道,具体都是王某玲操作的,其只是变更时去工商局签了个字。公司转让后王某玲在那干,夏某某在公司干一段时间走了,具体什么时间走的不知道,王某甲我就不认识,不知道他是干啥的。公司变更后其就没有管过事,经营情况其不知道,听王某玲说他们让她再帮着经营一段时间,一直到去年出事。其听王某玲说过,娄某某欠她钱,具体多少不知道,欠条也不知道在哪里。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时我在华美门市部上过班,那时认识的王某玲,2014年她被公安机关关押,门市部的钥匙其一直拿着。其在门市部老板王某玲叫干啥干啥。其认识平原新区的娄某某,他在平原新区有个仓库,加工生产种子,老板王某玲和他有业务往来,但其不知道他俩在种子加工生产上是什么关系,娄某某经常往门市部去。华美公司的负责人是王某玲,听门市部的赵鑫说过好像夏某某以前在华美干过,但其不认识夏某某、王某甲。公司往外销售种子不记帐,客户要求的话就给他们开个单据,不要求就不开。
8、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证明今年2月10日下午,其客户刘某某给其打款87500元,要五万斤视察的衡观35小麦种子,其给李某某联系后给李某某打款86000元,今年8月13日,李某某安排司机将货发给刘某某。2014年8月11日,石青玉通过朋友介绍要其郑麦7698三十吨,石青玉是正阳衡观35代理商,当天给其打款105600元,8月12日其将103800元转给李某某,直到8月22日李某某才安排司机将货送到。今年8月16日、17日李甲分两次给其打款144000元,要其八万斤黄河的衡观35,8月17日其打给李某某137600元,今年8月18日,李某某安排司机从新乡将货发到,运费130/吨。周金成要二万斤郑麦7698和6000斤衡观35,今年8月19日其将款44980元转给李某某,8月22日,李某某安排司机将二万斤郑麦7698运到,今年8月28日,李某某又配了三吨黄河衡观35让司机送到。今年8月20日,李甲又要三万斤黄河衡观35给其打款54000元,当天给李某某转款51600元,8月22日,司机将货运到。8月20日,汝南县的白某某给其打款14万元,要其八万斤黄河衡观35,当天其转款137600元给李某某,8月23日,李某某安排司机将货送到汝南县。今年8月23日,白某某又要六万斤黄河衡观35,先给其打款67000元,叫其先发三万斤,当天其将款51600元转给李某某,8月25日,李某某安排司机将货送到汝南,8月25日,白某某又将余款38000元打给其,当天李某某又安排司机将货三万斤衡观35送到,其没到现场,也可能这六万斤是一次性运到的。2014年8月25日,其王相和给其打款70400元要四万斤黄河衡观35,今年8月26日其给李某某打款68350元,后来李某某配上汝南周金成的6000斤衡观35安排司机于8月28日下午将货运到。2014年8月31日李甲又要了三万斤黄河衡观35,给其打款52500元钱,当天其就将款51600元转给李某某,2014年9月2日早上,李某某安排司机将货运到正阳,李甲一看是视察色装的,不要,其又联系刘某某,刘某某说要着三万斤,其给李某某说便宜点,于是刘某某给其打款52000元,其叫司机将货卸到刘某某处,9月3日其将这个款51000打给李某某了,后来李甲一直要货,其又联系不上李某某,其联系上李某某的家人将这钱全额退给李甲了,再后来有客户要衡观35就没有在发过了。我用的银行卡是我妻子的农信社卡;户名李某乙622991100704163542李某某用的是一个叫王某乙的农信卡622991134101105863,李甲用的是农信卡;623059150900017163,白某某用的也是农村信用社卡;622991151001677536,其他其就说不清了。其不知道我从李某某那购买的麦种是假的,有客户要麦种的话,客户把款打到其卡上,其再把种子款转到李某某帐上,李某某自己找车直接把种子发到客户那。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有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卡622991100704163542,这张卡其没啥用,由我丈夫韩某某一直用着的事实。
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和李某某是初中同学,知道他在做种子生意。李某某使用的一张农信卡622991100709587125是其的卡,其没有参与李某某的种子经营的事实。
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用李虎寺村王定义的农场收粮食,地点在冯村南地,除了收粮食外,他们还加工种子,谁要谁带包装袋,其负责加工。他们农场产的麦种有山农19、周麦16、矮抗58这三样,山农19我们有委托书,周麦16和矮抗58都没有委托书。王某玲去年8月份从他这里拉过几次麦种,包装袋是王某玲叫去拉货的货车带去的,有衡观35、矮杆高产王的包装袋,主要是衡观35的包装袋,她拿啥袋其给她包装啥,其都是用矮抗58给她包装的,其这没有衡观35的授权,王某玲知道其没有衡观35的授权,其没有经营种子的资质,啥手续都没有。其给王某玲包装过大概100多吨的麦种,她叫司机分三次或四次拉走了,拉哪了其不知道。王某玲把钱打其农村信用社卡上,先后给其打了30多万元的钱,没有给过现金的事实。
证人帅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从王某玲处购买三次种子共计116000元的事实。
证人黄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8月23日上午,接到郑州信得货运的朱金堂电话,说桥北乡马井有三吨芝麻,另外还有9吨多麦种,每吨运费100元,上午11点半左右,我开车到马井村,在法国皇储家纺内装三吨芝麻,然后联系女的,我开车以马井到107国道,向北头一个路口,该路口有个慢行灯,然后向东走到华美养殖院内,院内一个仓库,在最北头,快六点装好后,我就开车往我家来了,天一明我就与货车车主联系(13781585629)联系后将货卸到商丘市310转盘处的一个仓库里,然后给了我900元运费的事实。
证人赵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阴历8月14日,其在郑州南四环等配货,在网上看到北四环孙某的货运部有货,其就和孙某联系,孙某将其领到郑州市北建材的种子市场的一个门市部,门市部有两个小孩,有一个和我一个姓叫赵鑫,他给我画了去装货的图,我顺着黄河浮桥往北上郑滑线,可能是原武镇往左拐走了一条乡间柏油路,大致走了十几公里也不知那村叫啥,到了一个仓库,仓库的负责人是一对六十岁左右是夫妇和他们的儿子。在那儿给其装了16吨的麦种,其当天晚上就开车到商丘了。第二天天一明我就联系帅某某,其将车停到310国道转盘那,帅某某用她的摩的倒货,一直倒了一天的货才卸完,给了其1400多元的运费其就走了。其当时拉的是白色袋子的繁育材料,还有其他没有我说不清了我去拉货时,有筛选机,有人加工,对了那家仓库对面是个篮球场,我的车就停在篮球场了。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8月10日,其用其的农村信用社卡给韩军辉转款87500元要他五万斤视察的衡观35。今年9月2日,韩军辉给其打电话说往汝南送的货多了,有三万斤视察衡观35想叫其要,其说贵,他说打52000元就可以了。于是我安排会计给韩军辉打了52000元。韩军辉给其发的手续共5页,第一页是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盖的有河南贰千家种业有限公司的红公章,第二页是授权委托书,仍盖的有河南贰千家种业有限公司的红公章;第三页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是刘小俊;第四页是生产许可证,法人刘小俊;第五页是视察种业的委托书,盖有新乡视察种业有限公司的红公章。
证人温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8月12日下午,接七里营货运部的苗长功电话说有25吨麦种需要运往驻马店正阳,每吨运费150元,最后说好了是3700元,然后有个女的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桥北小张庄装车,我将车开到小张庄楼口(107路口),然后有一个年轻人开了黑色桑塔纳将我领到华美养殖基地院内,我到了太难以黑,我前面有一辆红色大货车,据说是往商丘送货的,装了25吨,装好后我就开车往正阳方向走了,后来一个男的(18637113280)和我联系,最后13日下午才联系上货主(13507662236),晚上八点钟在正阳县东边一个路边的门市部将货卸了,货主非让我按120元一吨收钱,我不愿意,停了一个多星期再我一再催苗长功的情况下将余款700元给我打卡上了。
17、证人李甲的证言
证明其给韩某某打过三次款,收到二批种子,第三次种子没有,韩某某将我的钱退给我了。第一次应该是今年8月16日,我的农村信用社里有108000元给韩某某打了去,8月17日我又拿了三万六千元将款打给韩某某,要八万斤黄河衡观35,8月18日上午九点多,韩君晖用手机18639022232给我发短信说司机电话13393972699,每吨运费130元,我给司机联系,司机说堵车了,天黑司机才开车到正阳县城,将货卸了之后我给司机要手续(授权证,生产许可证等手续)司机说没带,韩某某说让他安排人用快递从郑州发来,司机卸过货,当天晚上就走了。第二次是2014年8月20日,我又通过农村信用社用我的卡给韩某某打款54000元,要三万斤黄河衡观35,8月22日,司机(18037391166)将货拉到正阳县卸货,我上次已经说清楚了,并配合你们将一万多斤拉走,第三次是今年8月31日我又给韩某某打款52500元(我嫌价高,又商量降了价)再要黄河衡观35三万斤,2014年9月2日韩某某给我打电话,一会说黄河色袋的一会说是视察色装的,我感觉货有问题就没要,韩某某就安排将货给别人了,具体给谁我不知道,后来韩某某将钱又还给我了。
1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先打了31000给了王某玲,定了10000斤矮抗58和10000斤衡观35,每斤1.55元,运费装卸费都是我出。并且我要求她将经营许可证和种子检验报告书一块发过来。我把他领到我的门市部,找人把种子卸了,7点左右把车卸了。衡观35和矮抗58其去年有授权,今年没有。王某玲一直没有给其手续,其怀疑是假种子了。
1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证明从小张庄姓娄的仓库内拉了一车小麦种子送至正阳县的事实及经过。
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证明其8月21日早上开着车和张某某到了小张庄村,和对方联系后找到了桥北乡小张庄村西头路北的仓库,在仓库见到一个年轻人和一个上岁数的老头,是年轻人照头,他让工人先装我的车,装了是袋装的麦种,有大袋和小袋,大袋和小袋各装了五吨,大袋每袋50斤,小袋30斤。装好其的车又装张某某的车,装好后其和张某某从原武镇上了高速,往正阳县送。晚上其和货主联系上,天明到了正阳县外环,走335省道快到新阮店,路边有个人把其领到他家将货卸下,给了其1400元运费。货物装好后仓库的年轻人给了其一个电话,其联系后是个姓王的女的,然后她告诉其把货物拉到正阳县新阮店和姓王的联系。正阳县姓王的打的收条上名字是陈某某的事实。
21、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和白某某准备一共要8万斤黄河衡观35。8月20日下午,其在汝南县农村信用社给韩经理提过的账户上按每斤1.75元打了14万块钱。8月23日早上,司机将货拉到了汝南。其让司机将货拉到汝南县城的南环城路开发区附近,等司机来后,发现黄河的有一万多斤,剩下的都是视察的,我就韩经理室怎么回事,他说没有黄河的包装袋了,我就安排了一辆三轮农用车装了四万斤衡观35(黄河的、视察的都有)直接联系好种粮户卖了,我付一半的运费,(每吨130元)四万斤共2600元,剩下的四万斤白某某带着司机拉走了。我拉的都是30斤每袋装的事实。
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证明今年8月份,其和郝某某都和这个韩经理联系过,准备伙要他八万斤黄河衡观35,2014年8月20日,由郝某某给韩某某打款14万,每斤按1.75元标。2014年8月23日,我又和韩经理联系,想再要他六万斤黄河衡观35,他要先打款,我安排李乙(汝南)先给他打去67000元,要去他先发三万斤,然后一直催他发货。直到8月25日,韩某某给其说了司机的电话13213296236,司机到油脂厂后,其安排人卸了货。2014年8月25日,我的第二批货的司机联系上以后,我将还欠韩某某的38000元打到韩某某的账号上,直到2014年8月28日,韩某某和我联系,说司机到了,司机电话15083091972,车仍停在油脂厂,韩某某向我保证说这一次质量好,不是原先仓库的货,我直接安排我的客户将麦种拉走分了。这次我没去,只是电话联系,总共就从韩某某手里要过着几次货。
2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到桥北乡一个村里拉走40吨衡观35种子到汝南给收货人的事实。
证人温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8月25日其拉了15吨衡观35到汝南县,2014年8月24日下午我的车停在街上,有人给我电话叫我去李营村拉货,后来冯村的冯某某又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李营村村南头一个仓库拉小麦种子,价钱每吨160元15吨货,该12400元运费,冯某某和我商量好2300元,我就将车开到仓库里,晚上装货,大概晚上12点来钟将货装好,我就开车往汝南方向走,8月25日我顺着106国道走到周口,有一个郑州号码15837111034的男子跟我联系问我到哪了,快进入驻马店辖区,又有一个女的和我联系(13783339502),联系几次问我到哪了,我估计她是收获人,当天下午我到汝南,按照收货人安排将这3万斤衡观35,在汝南卸2个地方,我记得有个地方是汝南的老君庙或老君山,卸完货后对方给了我2300元的运费我就回来了。我不认识仓库里街头的人。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8月9日或10日,我和我村和黄某某、刘某某及包信的郭某某和一个司机五个人一起去郑州种子市场买种子。在种子市场华美种业门市部认识了王某玲,通过和王某玲协商,我们几个准备买她三十五吨货,王某玲说让先打钱,我们三个人就分别通过王某玲门市部的刷卡机给她打了钱。8月13日早上,司机(13213007299)将货拉到了东岳镇街南头给我打电话,我骑电车去接他了,然后我就给黄某某、刘某某打电话来,先在我的门市部卸的货,然后又去黄某某的门市部卸货,最后刘某某领着司机去卸他的货了。后来司机给我打电话说多卸了44袋,我一清点就是多了,后来我将种子还给刘某某了。我将我的货都送到了提前和我预定好的粮户家中。我买王某玲的种子都是每斤1.55元,当时在郑州刷给她46500元,等司机卸完货后我又按每斤7分钱的运费付了2100元。
2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8月9日或10日,我和我村和梁某某、刘某某(刘永宏)及包信的郭某某和一个司机五个人一起去郑州种子市场买种子。在种子市场华美种业门市部认识了王某玲,通过和王某玲协商,我们几个准备买她三十五吨货,王某玲说让先打钱,我们三个人就分别通过王某玲门市部的刷卡机给她打了钱。8月13日早上,司机(13213007299)将货拉到了东岳镇街南头给梁某某打电话,他骑电车去接他了,然后他就给我、刘某某打电话来,先在梁某某的门市部卸了15吨,然后又去我的门市部卸了15吨,最后刘某某领着司机去卸他的五吨货了。我将我的货都送到了提前和我预定好的粮户家中。我买王某玲的种子都是每斤1.55元,当时在郑州刷给她62000元(里面有刘某某的15500元),等司机卸完货后我又按每斤7分钱的运费付了2100元。
2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8月9日或10日,我和我村黄某某、梁某某及包信的郭某某和一个司机五个人一起去郑州种子市场买种子。到了以后我种子市场旁边的万客隆家具城买家具了,给了黄某某15500元让他帮我买五吨种子。8月13日早上,司机(13213007299)将货拉到了东岳镇街南头给梁某某打电话,他骑电车去接他了,然后他就给我、黄某某打电话来,先在梁某某的门市部卸了15吨,然后又去黄某某的门市部卸了15吨,最后我领着司机去卸我的五吨货了。我将我的货都送到了我的亲戚家中,我自己也留了点。我买王某玲的种子都是每斤1.55元,等司机卸完货后我又按每斤7分钱的运费付了700元。
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2014年8月11日北方货运的孙某给我打电话说王某玲的麦种想让我拉到信阳息县东岳镇货物35吨,运费每吨140元,然后孙某给我一个电话13569883761叫我去桥北过浮桥和他联系,中午吃过饭我开车过浮桥和他联系,对方是个男的,他叫我过浮桥看见一个大众驾校的牌子往左拐,走到了107路上等他,我到后给他打电话,一个30岁左右男子开了一辆黑色桑塔纳(牌照号记不清)从我后面来到我车前,领着我往北走,头一个路口往东拐,走到村口,路北有个华北养殖基地的牌子,叫我把车停到最北头的仓库,下午五六点钟,一个老头领着六七个工人,我在车里等,停了一会,开桑塔纳的男子也来了,工人将他车上的包装袋卸了下来,一直加工到8月12日的凌晨两三点,数目不对,又清点到凌晨四五点,清点好后我拿出合同,开桑塔纳的男子写上收货人的联系电话13598580109,货到对方付款,然后我走了,我于2014年8月13日凌晨两三点到了息县白店高速口,休息到六点多打13598580109这个电话,对方叫我在东岳镇街里的十字路口等,然后一个五十左右男子骑个电车领着我往家里去,然后又来了两个男的,这35吨货这三个人分了,卸了三家,个人清个人的运费,每吨140元,35吨,他们给我凑齐了运费,不过最后一家少了一袋,我赔了对方50元,我给开桑塔纳的那孩打电话,对方说回头会赔给我,第二次确实赔给我了。2014年8月22日上午,北方货运的孙某有给我打电话(037163289290)说王某玲的40吨麦种想让我拉到信阳息县包信镇和潢川县踅孜镇。我就给王某玲联系,王某玲叫我去浮桥的路上京水村等,她派人去给我送包装袋放我车上叫我拉到桥北,等到下午一点多,有一个二十多的小胖孩(后来我在王某玲的门市部见过他)骑了个三轮摩托车拉了两千多条包装袋放我车上,我开车往桥北那个仓库了,到了以后还是那个开桑坦纳的司机叫等,还有个正阳的司机开个拉猪的货车也在等拉种子往正阳县,等装车时俺俩说话知道的,天快黑了,工人来了有六七个,但不是原来的那批工人,先给正阳的装了十五吨货,他开车先走了。我的车装到23日凌晨四五点。我还是拿出合同叫开桑塔纳那孩给我写的收货人的电话。24号上午和包信镇的收货人联系后到达息县包信镇街里路东这个人的门市部,包信镇的这个收货人可能是要23吨货,但是他发现他要的衡观35有一部分包装袋上不带熊猫,他只卸了带熊猫的8吨货在他门店里,给了我8吨的运费,剩下的15吨他叫我送到淮滨县城,给了个电话13507619359,偶给对方说淮滨有个超限站检查过不去,我就先和踅孜真的13782902536联系,对方问我为什么这么晚,我说货拉的不对,对方叫我给他报货,24号那天也没卸货,8月25日上午,王某玲说好,我就开车往踅孜镇那得门市部卸了8吨货,有不带熊猫的衡观35和周麦22,具体各多少我也记不清了,下午我和淮滨的13507619359联系,到淮滨走西城大道到S216往左拐头一个路口往东200米路北沿一个化肥门市部,在那里卸了衡观35和济麦22共17吨,还剩下7吨,主要周麦22没人要,王某玲和我商量再叫我拉回去付我1200元运费,我把我妻子农村信用社的卡号给王某玲说了,8月26号在洛阳拉面粉呆了一天,晚上到郑州市,8月29日上午我与王某玲联系将货物拉到郑州市北建材种子市场,然后去王某玲的华美种业门市部说我的损失,王某玲不给我,我将货车开出来,他堵住门不叫我走并报警,警察来了也不管,最后王某玲又给我1000块钱,我才卸货,以后也没再给王某玲拉货。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证明2014年8月21日下午,我在踅孜镇农村信用社给王某玲卡号为622991100709587125上面打了52700元,准备要她17吨货,然后给她发了短信,内容是;王经理好,各品种数量,西隆979、五吨,衡观35、三吨,9023、五吨,济麦22、二吨,总计17吨。2014年8月25日上午,司机将货拉到踅孜镇,我挑了挑,要了3.5吨视察的衡观35,2吨济麦22和2吨周麦22,给了司机1125元的运费,每吨是按150元算的,司机卸过货就往淮滨走了,我找了个小四轮将货拉到家里,按2元钱每斤销售,至于王某玲欠我的钱她于9月5日打到了我的邮政卡上。
30、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证明今年8月24日息县包信卖种子的郭某某(18336270688)给我打电话说有一车衡观,种子不赖,你卸点吧,我这儿没有衡观35,我就同意了,接着王某玲也给我打电话,想叫我将剩下的麦种都要完,8月25日下午,天还正下雨,司机到了,司机(13213007299)和我联系,我叫他开到我的门市部,衡观35我卸了十五吨,周麦22我卸了二吨,王某玲又给我打电话,我不同意都卸,司机就拉着剩下的走了。
31、证人陈某的证言
证明我有一个622991156800008908,这是我的卡号,我自己用,2014年8月29日我往622991100709587125的卡上打过钱,当天下午我替息县小苗店镇梨园村梁东13号的郭某某朝这个账号上打了77500元的货款。郭某某是卖种子的,在息县包信镇上有个门市部,啥名字忘了,他有四十六七岁,联系电话18336270688,郭某某当时说他那个地方当时停电了,打不成款,给了我这个账号,叫我打77500元钱,平时关系不错,我就给他打了,后来他将钱还我了。
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8月25日上午11点,高岩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民权县领小麦种子,其在民权县东段遇见了红旗合作社的车,车上有标志,其见到司机我说高岩让其来领种子,货车司机给高岩打了电话说了其的姓名,就让其从车上卸下来110袋小麦种子,卸完以后我看到车上还有20多袋,其开着机动三轮拉着小麦种子往回走,在民权县孙六方被派出所的拦住了,后来派出所的说这是工商局的管辖范围,就联系了民权县工商局的人,把其和其的一车货移交给了民权县工商局。其进购了110袋小麦种子,小麦种子的品牌是周麦27,每袋小麦种子是11公斤,每袋小麦的价格还没给我说,这些种子的价格都是红旗合作社定的。大约一个月前高岩来过民权一次,给我们会员开了一次麦,我说准备进两千斤小麦种子,问一斤多少钱,她说大约2元钱,这110袋小麦我还没付钱。
33、证人边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从桥北乡一个仓库运出了假小麦种子被查的事实。
34、证人师某某、孙某某、吴某某、祝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在娄某彪、娄某某父子的仓库里干活包装小麦种子的事实。
35、证人吴某的证言
证明其弟弟吴某某往在娄某彪的仓库里送粮食的事实。
3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往在娄某彪的仓库里送粮食的事实。
37、证人邢某的证言
证明其经李经理介绍到桥北乡一个仓库内运输二十三吨衡观35小麦种子的事实。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某玲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在其负责期间,具体销售多少记不清了,其就负责销售矮抗58一个小麦种子,矮抗58小麦种子有在滑县拉的,有在桥北拉娄某某、娄某彪的货。李某某有时也帮其公司销售种子。红旗合作社的高岩说要其的货,2014年8月22日前后,他公司有个叫耿贺伟的给打的款,说是要周麦27是5吨,矮抗58是2吨,矮抗先锋4.625吨,三高吨麦1吨,长旱58是2吨,共计往其农行卡上打款32937.5元,他们自己派车去娄某某的仓库那儿拉,但那次他们去的车小没拉那么多,只拉了一万多元的货,其现在还欠他们一万多元钱。他们拉走的这一万多元的货有周麦27,多少吨其说不清,其他品种其也说不清了。2014年8月25日,司机温某某从滑县冯某某处拉15吨衡观35往汝南白某某处,是经其的手,李某某给其打款45000元,其联系的冯某某叫冯某某从滑县装了15吨衡观35运到汝南的。
2、被告人娄某彪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七月底八月其租赁陈某的仓库收小麦的情况及经过。以及李某某两次让其筛选小麦种子的情况,第二次筛选时被执法大队查获。其给李某某包装过周麦22、矮抗58、矮抗先锋、衡观35、三高吨麦等小麦种子两万多斤。其通过李伟卖给红旗合作社小麦种子,他在我这包装的,有矮抗58,周麦22,还有一袋周麦16,共五六千斤,是在查处那天前几天,卖的是1.31元一斤。今年8月26日被查那天,李伟叫其给他装20吨衡观35,装车上一万多斤时被查住了,衡观35是每袋30斤。仓库内的繁育材料是薛某某放着的,没有向外销售过。
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其带娄某彪租陈某仓库的事实、收麦的过程及经过。其家仓库收购的麦子为李某某筛两次筛选包装小麦种子、李某某提供包装袋的情况。加工的麦种,听其爸说销往民权的是6000斤,还有一次是最后叫查住那一次。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其往桥北小张庄姓娄父子的仓库去过五六次,每次都和王某玲的司机开一辆白色面包车去。其是领着客户去仓库看看麦种的生产加工情况。视察种业的公章是王某玲给过自己后弄丢了,自己在网上让别人刻的,刻了两个,一个少一个县字。及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8月27日自己从王某玲处向各地销售麦种的情况和其使用是王某乙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的事实。
(五)鉴定意见
1、关于小麦种子的价格鉴定结论书(2014)62号
(1)矮抗58,15公斤/袋,7袋,国审麦2005008,厂家河南百农种业有限公司,每袋48元,价值336元。
(2)周麦27,11公斤/袋,71袋,国审麦2011003,厂家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每袋60元,价值4260元。
(3)衡观35,15公斤/袋,10袋,国审麦2006010,新乡县视察种业有限公司,每袋75元,价值750元。
(4)矮抗先锋(轮选988),15公斤/袋,221袋,国审麦2009013,河南华美农业科技开发公司,每袋51元,价值11271元。
(5)周麦22,15公斤/袋,40袋,国审麦2007007,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每袋66元,价值2640元。
(6)周麦16,15公斤/袋,35袋,国审麦2005008,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每袋66元,价值2310元。
(7)矮杆高产王(郑丰三号),15公斤/袋,57袋,国审麦980016,河南新麦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每袋48元,价值2736元。
(8)三高吨麦(邯6172),15公斤/袋,70袋,国审麦2003036,国审麦2003013,河南华美农业新技术开发公司,每袋54元,价值3780元。
(9)衡观35,15公斤/袋,452袋,国审麦2006010,河南黄河种业有限公司,每袋75元,价值33900元。
(10)繁育材料,25公斤/袋,520袋,每袋110元,价值57200元。
(11)散装普通小麦种子,40公斤/袋,130袋,每袋124元价值16120元。
(12)散装普通小麦种子,51.132公斤/袋,955袋,每袋159元,价值151845元。
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证明从李某某住处搜查出的“新乡县视察种业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提取的“新乡县视察种业有限公司”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河南省伊斯特种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证明送检的矮杆高产王小麦种子、袋装原材料不符合GB4404.1-2008标准要求,三高吨麦小麦种子、散小麦种子、繁育材料符合GB4404.1-2008标准要求,矮抗先锋符合要求。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2014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对娄某彪等人在桥北乡小张庄租赁陈某的仓库进行现场勘查情况。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证明2014年8月26日,新乡平原新区综合监察大队对娄某彪的仓库进行检查,对仓库内的小麦种子等物品予以登记就地保存,共扣押已非法加工的矮抗58小麦种子7袋、周麦27小麦种子71袋、衡观35小麦种子10袋、矮抗先锋小麦种子221袋、周麦22小麦种子40袋、周麦16小麦种子35袋、矮杆高产王小麦种子57袋、三高吨麦小麦种子70袋、衡观35小麦种子452袋、袋装小麦种子130袋、袋装杂麦371袋、散小麦种子48831.06公斤以及繁育材料520袋、包装袋772个等物品。。
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
证明2014年8月26日对被告人李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时,搜查出新乡县视察种业公司公章一枚、新乡视察种业公司公章一枚以及相关小麦种子标签、假的委托书、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等手续。
辨认笔录、指认说明、指认照片
证明韩某某、符某某、张某某、宋某某、李某甲、温某某、李某乙、黄某、梁某某、帅某某、等人辨认出李某某、王某玲、娄某某、娄某彪等人及对仓库进行指认的情况。
原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玲、娄某彪、娄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小麦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娄某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涉案未随案移送被查封、扣押的40袋周麦16、90袋周麦22、衡观35小麦种子6.9吨(460袋)、矮抗58小麦种子61袋(3050斤)、衡观35小麦种子63袋(1890斤)、周麦27小麦种子140袋(3080斤)、矮抗58小麦种子7袋、周麦27小麦种子71袋、衡观35小麦种子10袋、矮抗先锋小麦种子221袋、周麦22小麦种子40袋、周麦16小麦种子35袋、矮杆高产王小麦种子57袋、三高吨麦小麦种子70袋、衡观35小麦种子452袋、衡观35小麦种子1袋、济麦22小麦种子1袋、周麦22小麦种子1袋及包装袋772个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负责处理;随案移送被扣押的公章2枚、小麦种子标签2779张依法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玲、娄某彪、娄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王某玲上诉提出,一审认定其给娄某彪、娄某某出资的事实错误;其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坦白;其在一审判决前已主动缴纳了25万元罚金,真诚认罪、悔罪,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理,判处其缓刑。
娄某彪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处其罚金刑错误,请求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娄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错误,应以生产、销售假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娄某某不是主犯,而是从犯、胁从犯;一审认定的第五起犯罪事实错误;一审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错误;一审法院判处罚金错误。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玲、娄某彪、娄某某及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小麦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四人在非法经营小麦种子的犯罪活动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娄某彪、娄某某及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王某玲提出其未向娄某彪、娄某某出资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某玲出资的事实有娄某彪、娄某某的供述,有王某玲的银行打款记录对二人的供述予以印证,还有李某某的供述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玲提出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应构成坦白的上诉理由,经查,其未能如实供述向娄某彪、娄某某出资的事实,不能构成坦白,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玲提出其主动缴纳罚金、悔罪、认罪,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王某玲的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娄某彪、娄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处罚金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适用罚金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娄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系从犯、胁从犯,不应认定情节严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娄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组织工人加工、生产国家限制买卖的种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至关重要,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数额、情节认定其构成情节严重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娄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认定第五起犯罪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该起事实有购买人李甲以及中间联系人韩某某的证言,有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玲等人的供述,还有买卖各方的交易记录在卷可稽,足以证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和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德广
审 判 员  韩涛海
代理审判员  王忠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班新铧
来源://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cc72505-5085-44a3-9279-c96dba2dd0f6&KeyWord=李大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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