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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发布日期:2004-09-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实际情况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此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财产、生命损失也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然而,《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继进行修改后,由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管辖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得立案数量大幅下滑,侦查工作呈现出“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目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是:立案侦查案件数量下降不符合现阶段职务犯罪发案的实际情况,不符合中央对反腐败总体形势的基本判断,不符合群众对腐败严重程度的亲身感受。在此背景下,认真分析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就具有十分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了。

  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实际情况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此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财产、生命损失也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然而,《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继进行修改后,由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管辖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得立案数量大幅下滑,侦查工作呈现出“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目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是:立案侦查案件数量下降不符合现阶段职务犯罪发案的实际情况,不符合中央对反腐败总体形势的基本判断,不符合群众对腐败严重程度的亲身感受。在此背景下,认真分析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就具有十分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了。

  一、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良好执法环境尚未完全建立

  1、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同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一样,都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内部执法环境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尚未被纳入到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中,与反贪污贿赂检察工作的辉煌业绩相比,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捉襟见肘,形成一手软一手硬现象。

  2、部门和小集体利益导致的保护主义现象,妨碍了渎职侵权案件的顺利查处。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犯罪嫌疑人庞大的关系网加上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往往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真相、极力开脱或消极干扰,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人为增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二)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不敢办”的消极情绪和“不会办”的实际问题

  1、现阶段渎职侵权检察在办案力度上,存在畏手畏脚、求稳怕错的消极思想。目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着领导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群众的期望值越来越大,面临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承担的压力越来越大的形势,同时,渎职侵权检察干部也面临着办案阻力加大,主体认定日趋复杂,有关解释相对滞后等客观现实问题,如何尽快克服和解决面临的问题,使该项工作在党和国家反腐败大局中发挥更强有力的职能作用,是摆在每个渎检干部面前的一个严肃课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2、突破案件新领域和新罪名的能力不强,办法不多,工作局面尚未完全打开。随着“两法”修改,渎职侵权管辖罪名的增多,“坐等办案”的旧模式已被冲垮,新的办案观念和办案模式尚未建立,由于没有现成的案例和办案经验可以借鉴,缺乏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在受理这类案件中,侦查活动无序化状态普遍存在,我们不知如何下手寻找案件突破口,因而依然存在“不会办”的问题。

  (三)基层院孤军奋战的侦查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1、各院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办案的效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学习新知识,在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方面,不但明显缺乏相应技能和策略,也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2、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导致人们对渎检工作的性质、任务、地位认识不足,未能有效整合舆论、社会、政府、司法的力量对渎职侵权犯罪现象形成强大压力,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不能充分体现,工作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积极支持,办案也陷入了事倍功半的怪圈当中,发现难、认定难、查处难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四)不能正确看待办案数量和质量之间的关系

  1、面对上级领导的严格要求,人民群众的殷切希望,不是积极主动的探索和研究新领域、新罪名犯罪特点和规律,开拓性地开展工作,而是满足于办小案和运气案件,为完成指标和考核而凑数立案。

  2、在精神状态上,采取一种得过且过,甘居平庸的态度,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进取精神。

  (五)案源不足的现象是制约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的问题

  二、解决对策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维护国家市场经济,保障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全面推进反腐败斗争,巩固和加强政权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的需要,因而,最具法律监督特征,是新时期检察制度的新增长点。渎职侵权检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1、上级检察机关应加强渎职侵权检察的宣传力度。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发现、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取信于民。应当充分利用媒体、新闻的舆论作用,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行为特征和严重危害,通过联动和互动的方式,营造反腐倡廉的强大声势,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基层检察院职能部门应坚持打防结合,加强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办案分析发案的原因,总结教训,在以案释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同时,用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严格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根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消除犯罪隐患,扩大渎检工作的社会影响,优化执法环境。

  (三)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1、应加强新领域、新罪名的学习。由于“两法”的修改确立了罪行法定原则,调整了渎职犯罪主体,新领域、新罪名涉及的行业包括了司法、工商、税务、房屋土地、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招收等,每个行业都由自己的工作流程、业务知识、行业规定,因而要求渎检干部在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相关行政法规,熟悉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知识,以此增强我们发现犯罪线索、提高查处犯罪的能力。

  2、应加强调研工作。渎职侵权检察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特点,就是应当不断归纳、总结、提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特点、规律,通过调查研究不断丰富办案经验,从而提高发现和侦破行业犯罪的能力,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渎职侵权案件证据体系的丰富内涵。

  (四)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相互关系

  1、首先要明确办案目标。确定奋斗目标应当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定量优势是工作形成规模的前提条件,但是不能以损害渎职侵权检察的健康发展为代价盲目追求办案数量,更不允许为凑数而消极追求办案目标。

  2、其次要突出办案重点。渎职侵权检察的办案重点应当选择在党政领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及涉及犯罪新领域、新罪名的案件上,满足于办小案、运气案的想法,不能体现新时期渎检工作的重要地位,背离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

  3、应当树立办案质量不但是办案工作的生命线,更是渎检工作生命线的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体现监督力度,发挥监督效力,实现监督效果。

  4、建立办案力度考核机制。通过对整体素质、侦破能力、办案质量、办案效果的专门性、综合性考评,对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工作做出评价,建立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通过机制建设,规范办案模式

  1、在读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程中,调查取证难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外界的消极干扰和阻力,因此,要充分发挥上级院在办案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形成由上级院为龙头、下级院和基层院为基础的办案模式。

  2、建立和推行规范的案件管理、运行机制。由上级院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调配侦查力量,统一指挥办案。

  3、建立案件协查配合模式。各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应加强工作联系,充分发挥其协调配合作用,强化地区间办案协作配合体制。

  (五)大力开拓案源,克服制约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瓶颈”现象

  1、利用媒体、新闻、报刊、杂志信息量大,覆盖范围广的优势,注意及时搜索、归纳不同信息传递的内容,从中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

  2、充分利用工作、生活环境中传递的信息,在街谈巷议中捕捉案件线索的蛛丝马迹。

  3、加强内部线索的联系、移送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犯罪预防监督、反贪污贿赂等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系统的整体优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中涉及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及时受理,进一步扩大渎职侵权检察的线索来源。

  4、强化外部联系,拓展发现案件线索的范围。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应当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社会、群众的力量,营造反腐败的整体氛围,形成打击合力,为反腐倡廉的中心工作做出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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