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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案,到底多大事

发布日期:2016-06-16    作者:单义律师
前段时间,几名中国留学生因涉嫌在美国侮辱、殴打另一名留学生而被警方拘捕,如果罪名成立的话,她们就会面临极漫长的牢狱生活,花样青春也将在铁窗后无奈凋谢。这难免令人有些扼腕,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这类校园欺凌案件,到底该如何预防、如何处理?
并非偶发对于“什么行为算是校园欺凌”并无一个确切的定义,国内外对此的认识差异也比较大,但通常而言,用暴力威胁或殴打他人、严重侮辱其人格(如撕开他人衣服)、勒索钱物、逼迫他人代替自己干活(如打扫卫生、洗衣服)等等,在绝大多数国家都被视为校园欺凌行为。
照此标准衡量的话,校园欺凌现象并不是什么稀罕事。然而,受害人因为各种原因,大多都会选择忍气吞声而不报告,所以很难找到一个确切的数据。美国疾控中心2013年的数据显示,全美9-12年级(相当于我国的初三至高三年级)的学生中,至少有20%曾经遭受过校园欺凌事件;而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NCES)在2013年发布的数据称,全美6-12年级的学生中,至少有28%遭受过校园欺凌。
国内这方面的数据统计较少,但新闻报道中的典型案例则不绝于耳。从较早的“东莞少女被多人围殴扒衣”案(实际是发生在广州清远)、“北京三男子殴打少年并自拍视频上传”案,到最近曝光的“庆元几名初中生殴打小学生”案,都是那么触目惊心。
可以说,校园欺凌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相信曾经遇到过这种事情的读者也不在少数,这一问题不该再被回避,需要社会的认真对待了。
关于校园欺凌的成因,可以从很多角度进行解释,如青春期的叛逆心理、网络不良文化的影响、独生子女在家庭中比较被娇惯、家长忙于工作(甚至是留守儿童)而疏于教育等等。但是,这些原因似乎又都不是主要的因素,毕竟,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也并不是每个孩子都成为欺凌他人的小霸王、小坏蛋的。
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校园欺凌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首先,正如我们都知道的那样,多数校园欺凌行为受害者并不会选择报告此事。这一方面是担心报告老师后,遭到欺凌者日后更强烈的报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学校实际上并不会对欺凌者处以实质性的处罚,足以吓阻欺凌者停止再犯;同时,“告诉老师”在中小学生的文化中普遍被视为告密、懦弱的表现,受害人反而会因此被其他同学所孤立,因而无论怎么算,报告老师都是有害无益的做法。前文提到的三起案件,受害人都一直含泪隐忍,直到相关视频在网络疯传、司法机关主动介入之后才得以曝光,可以看出这类欺凌事情的曝光比例低到什么程度。
其次,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教师,都缺乏应对校园欺凌行为的预案和训练,即便受害者报告了,教师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置才算恰当,很容易将违法、犯罪的行为与违反校规的行为混为一谈,甚至会反过来批评受害者(常见的一种情形就是“谁让你到学校还带这么贵的手机/手表”),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对于欺凌者反而是一种无形的鼓励。
法律漏洞?而最根本的问题,很可能是法律对这种行为的惩治力度太轻,让欺凌者有恃无恐。
首先,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各国法律基本都规定了一个承担刑责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如果年龄比规定的低,则无论做了什么都不会被认为犯罪。我国的规定是14周岁以下的人,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人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杀人、强奸、绑架等)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他较轻的罪行也不用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考虑了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定型的特点,是从人性出发而给予的宽宥,当然有其合理性。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具体的年龄规定或许已经不再恰当了。在很多的案例中,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的人,最后因为年龄的缘故逃脱了刑法制裁(包括这次庆元的欺凌事件),有悖于社会一般公众所理解的公平正义。甚至连《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因此躺枪,常被戏称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实际上,很多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远低于我国的规定,而我国《刑法》在颁布后对此长期没有修改过,完全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将刑事责任年龄略作降低,以符合社会实际。
其次,是对欺凌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我国的刑法中,对行为的危害性更多的是考虑身体上的损害后果,以轻微伤、轻伤、重伤等分级标准来衡量行为的危害程度,并直接决定了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轻罪还是重罪。然而,对于校园欺凌行为来说,几乎都不会造成法律意义上的轻伤,所以即便受害者报告、学校报警,依法也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很难介入处理。实际上,这就是把校园欺凌行为定性为“品行问题”,但其危害性实质上已经远远超过学校、教师能够控制的范畴,理应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虽说最糟糕的学校也比最好的监狱要好,但学校的教育功能并非是无限的,这类欺凌行为就是其力所不能及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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