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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客车超员超速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发布日期:2016-06-25    作者:孙超律师
修改条文:
草案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草案还增加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背景:
公安部数据显示,当前,机动车超速、超员是导致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尤其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一旦严重超速或者超载,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11年,全国发生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29%、 48%;2012年,全国发生25起,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48%、44%;2013年,全国发生16起,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81%、38%。
去年10月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到四川、新疆、山东、安徽等地进行调研。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从而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增加规定为犯罪;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的,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分析:
生活中一些人的心目一直有交通违法不算违法的观念。此次草案将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将进一步发挥法律的宣传和教化作用,强化人们对交通法规的认知和遵守,更加珍爱生命、守法出行。
基于对社会公共政策的考量和广大群众要求对严惩该类行为的呼吁,适当提前刑法的介入时间,将这种行为犯罪化,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将有利于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学生、乘客生命财产安全,达到风险预防早期化的效果,也将使得学生、乘客的人身安全得到极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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