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对方?
发布日期:2016-06-27 作者:孙术校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也是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户口所在地与实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以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经常居住地是指到起诉止,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举个例子来说,某男与某女2001年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结婚。某男为上海长宁区口户,某女为普陀区户口。双方婚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购房,但户口没有迁入,但截止起诉时,已在上海浦东新区的房子里面,连续居住了二年。如果某男欲起诉某女离婚,应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
如果被告在国外,或被告正在服刑,原告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可。
另外,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上海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争议标的额较大,比如争议财产在人民币500万元~1亿之间的,一般就会要求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当然,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缓刑与坐牢案底是不是一样的?
- 关于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有何规定
- 实达集团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公告,索赔征集中
- 婚后房产一方擅自处分怎么办
- 先*环保索赔原因,收到立案告知书,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
- 离婚对方藏匿孩子怎么办
- 婚礼出bug,婚庆公司需要赔精神损失费吗?
- 中*教育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适用《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解除权”?
- 仅持有股份未参与违法经营刑事责任
- 如何认定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 房产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 ST中*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律师团队提示索赔范围
- ST证*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