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发布日期:2008-08-16 作者:邢洪涛律师
真实案例:
梁老先生是一所大学的教师,由于文革期间遭受迫害,一直未婚娶成家,孤身一人,直至80年代初(老先生已年逾50),方才遇到知音王女士,其时王女士由于丈夫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独自带着一女邓女士,邓女士年方22,知书达理,对梁老先生也亲近照顾,一家三口人其乐融融。1996年,王女士因病去世。但邓女士对继父梁老先生一点也不嫌弃,精心照料,望其安度晚年,平时只要有空,都带着全家去探望梁老先生,生活上无微不至,老先生也倍感幸福。2004年,梁老先生被查出身患癌症,且已到了中晚期,在去医院诊治的过程中,结识了社会女子潘某(时年40岁),潘某知道梁老先生身患绝症,且已经是70余岁,未生育过子女,家常颇丰的情况后,花言巧语取得老先生的信任,并主动投入怀抱,诱骗老先生瞒着家人,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领证后10多天,梁老先生即医治无效死亡。潘某这时拿着结婚证来到梁老先生所在大学,要求全部继承老先生的遗产。并无理取闹,领取了梁老先生身前的部分存款等财务。邓女士知道继父还在住院期间结过婚后,大吃一惊。凭着对继父多年的感情,她怎么也不相信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并且那个拿着结婚证的女人会霸占了财产却不给老先生下葬。鉴于老先生的住房暂由邓女士看管,潘某竟然恶人先告状,起诉到法院,要求全部继承梁老先生的遗产,要邓女士腾房。
本律师接受邓女士的委托后,对于其遭遇倍感同情。虽然从道德上说,潘某是可耻的,但是从法律上讲,她确实是有权继承遗产的。但关键是,作为继女的邓女士,是否有权继承老先生的遗产,该继承多少份额?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本律师在诉讼策略上,紧紧抓住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可以相互继承这一主线,通过大量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等方法,证实了邓女士多年照顾梁老先生的事实,双方形成扶养关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邓女士是有权继承老先生的遗产的。那么,她可以继承多少份额呢?首先,梁老先生和王女士结婚,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去世后,王女士的50%的共同财产即由梁老先生和其女儿邓女士平等继承。即此时财产为老先生享有75%,邓女士享有25%,梁老先生去世后,享有继承权的人为潘某和邓女士,按法律规定两人应该平等继承,但由于邓女士多年照顾老先生这一事实,我们主张,邓女士可以多分。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结合大量的证据,最终法院采信了我们律师的观点,认为梁老先生身前的75%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由邓女士继承40%,潘某继承35%。因此,邓女士总计可以继承总额的65%,潘某继承35%。
此案经两审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观点。作出了比较合乎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评判标准的判决。该判决在梁老先生身前所在大学引起强烈反响,大家评论该判决真正体现了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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