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卡在身边被盗刷,起诉银行赔偿90%损失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7-07 作者:崔新江律师
2006年7月30日,平顶山市的冯XXXX在平顶山市XXXX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作为工资卡,未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业务。今年3月23日下午下班后,冯XXXX在平顶山一ATM机上取款100元,显示余额为3871.31元。次日上午,冯XXXX在上班途中再次在此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该卡被盗刷,余款仅为130.31元。经银行查询,该卡内的资金于今年3月23日晚,在江苏省苏州市一ATM机上被取款3700元,手续费41元。冯XXXX立即向平顶山市XXXX银行客服挂失并拨打110报警,后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予以立案。
二、法院判决结果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XXXX使用的平顶山市XXXX银行借记卡一直由本人持有和管理使用,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冯XXXX与被告平顶山市XXXX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冯XXXX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被告平顶山市XXXX银行则应遵守有关储蓄存款的金融法律法规,对储户银行卡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及对储户存款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并保证储户资金安全。
湛河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平顶山市XXXX银行赔偿原告冯XXXX存款损失3366.9元。
三、律师说法--法理解析
本案中,他人以非法的手段盗取原告的存款,被告平顶山市XXXX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保障原告资金安全,被告存在一定的违约过错,依法应对原告冯XXXX的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冯XXXX虽自述人卡未分离,且涉案银行卡的密码没有向第三人泄露,但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审慎保管及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被告平顶山市XXXX银行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冯XXXX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一般理性标准,推定犯罪嫌疑人于今年3月23日盗刷原告冯XXXX所持借记卡内的资金使用的是伪卡。经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平顶山市XXXX银行对原告银行卡账户的存款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即被告平顶山市XXXX银行需向原告冯XXXX赔偿3366.9元;原告冯XXXX自行承担10%的责任,即374.1元。
四、律师提醒
由于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在现实生活中,持卡人泄露密码并非密码泄露的唯一途径。现实生活中,存在被非法安装仪器、设备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或银行卡信息被破解的可能性。作为专业银行,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加密技术及识别真伪技术;加强银行交易系统的维护,保障储户在用银行卡交易的全过程当中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银行卡被复制、伪造而给储户存款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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