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贪污罪数额
发布日期:2008-10-14 作者:110网律师
一、所谓的性贿赂的问题。
现在一般认为性贿赂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性贿赂的价值是多少是很难确定的。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是贿赂者出钱找的女人,这个数额是可以认定为贪污的数额的。这样也更有利打击社会不良风气,同时由于这样的行为和道德严重不符,可以作为一种情节恶劣的情形加以处罚,当然针对行贿者自己献身的,由于不好定义,所以就只有从宽处理了。
二、房产没有过户的情形。
现在我国实践中一般认为即使房子还没有过户,但是只要行贿者已经送出,受贿者已经接受,也是认为受贿已经完成。对于这样的情形,笔者有不同的观点,既然房子还没有过户,那么房子依然还是属于行贿者,同时由于双方也没有合同之类的约束,也就是说,假如行贿者不给予过户,受贿者也就得不到房产。所以没有过户的房产,无论是认为已经完成受贿,还是属于未遂,都是涉嫌过度使用刑罚的,当然由于其本人主观上有这样的过错,可以作为一种从重的情节考虑。
三、认识错误的问题。
也就是说,行贿者实际送的价值和受贿者认识的价值是不一致的。例如行贿者送的是假货的情形。现实中很多还是按照实际价值来进行计算的,这样从操作来说是比较简单,但是笔者认为有客观归罪嫌疑。刑法理论中有关于认识错误,一般从错误的原因分析,进而判定刑罚,从而实现罪责刑相统一。例如受贿者认为只是一张普通的画,一般也就是几百元,但是实际价值上百万,那么如果按照上百万来进行处罚无疑是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的,因为贪污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而此时受贿者没有这样的故意,所以不应当受到刑罚。而假如是一张只值几百元的画,受贿者认为价值几百万,由于受贿者的主观故意就是几百万,所以按照几百万的数额(未遂)来进行处罚还是比较适当的。
四、打折商品类型。
例如房产100万,现在出售给受贿者50万。对于这样的情形,有的法院认为看打几折来进行判断,假如8.5折或者其他以上的可以不算为贪污,而以下的数字计算为贪污。这种方法无疑是一种纵容。笔者认为只要能确定是因为双方的关系而减少的价值,就可以认定为受贿价值。
五、子女入学等类型。
针对这样的情形,也应当认为是一种犯罪,只要可以确定一般人假如进这样的学校需要支付的费用,那么就可以认定。当然如果确定不了,那没有办法。
贪污数额的确定在刑法中是一个难题,需要我们不断从实践中总结经验,让我国的法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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