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案件证人翻证原因与对策分析
发布日期:2004-10-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证人翻证的原因。
1.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在供认犯罪事实时,往往会想方设法去减轻自己的罪恶,逃避法律制裁,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途径去拉拢、引诱、威逼证人翻证。特别是对公款使用人来说,挪用人挪用公款是为了给自己使用而被治罪的,如实出证,顾虑重重,所以使用人或是出于义气,或者是惧怕打击报复,从而大多不出证或想方设法推翻自己已作的证言,甚至与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从而给案件的审理工作造成极大困难,这种情况在久拖不立和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尤为常见。
2.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往往偏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证人的解释不够重视,导致一些证据未能查证属实,致使证据链有缺口或证据证明力较弱,使得证人翻证有机可乘。
3.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由于诉讼阶段的变更,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往往认为新的办案人员对案情了解不详,有机可乘,侦查阶段过后,他们有时间四处活动,利用关系网,编造虚假证言。加之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已介入,而个别律师受经济利益驱使,不顾案件事实,规避法律,诱导证人翻证,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言,给案件的审理设置障碍。
4.对于伪证、包庇行为打击不力。法律对伪证罪的规定局限于侦查至审判阶段,对初查阶段的伪证定罪无法可依,并且伪证罪往往在案件真相大白后才能确认,而真相大白后伪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早已自动削弱,加之诉讼中,对多数不宜定罪的伪证行为不能及时处罚,从而造成证人对翻证行为毫无顾忌。
二、防止证人翻证的对策、措施。
取证是一项十分困难且繁杂的工作,为有效避免翻证现象的发生,须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充分收集证据,提高侦查质量。
在侦查工作中要全面、充分地收集证据,要重视证据的内容,重视侦查方法,重视发现线索。不仅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的真实证言,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和证人的解释引起重视,并对其查证核实,从而堵住翻证的漏洞和缝隙。
2.加快办案进度,严格使用强制措施。
久拖不立、久侦不结的案件,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进行串供、翻证提供了时间,不及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轻易的取保候审,很容易给串供、翻证行为提供空间,所以要加快案件侦查进度,严格使用强制措施,从而减少串供翻证的机会。
3.抓住破绽,打消证人翻证念头。
证人翻证后,司法机关仍要全面、细致地分析案情和证据。由于证人翻证改变了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总会出现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和缝隙,可以抓住这些破绽,向其指出犯罪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客观事实的不可改变性,使其认识到翻证、歪曲事实是站不住脚的;指出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翻证的目的不可能得逞;并指出翻证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如实作证才是惟一可行之举,从而彻底打消他们翻证的念头。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社会影响以及预防与治理
- (2024)最高法法官: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 虚开增票等涉税犯罪14罪量刑新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 组织卖淫罪中的“犯罪所得”应否包含卖淫人员分成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
- 论互联网犯罪案件管辖异议申请的难点、技巧和意义 ——从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的
- 经济犯罪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
- 刑事案件判决的罚金,被告没钱缴纳怎么办?会加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