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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又称大小流)涉嫌垄断违法/马希图

发布日期:2008-10-31    作者:110网律师
原创:大小非(又称大小流)涉嫌垄断违法/马希图
 
    具有“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经历了漫长而艰辛的立法之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下,冲破重重阻挠后终于出台。那么,这部被人们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有何重要意义?为什么比部分确定私有权的《物权法》还要难以出台呢?
    人们在专注于该法对电信业、金融业、石油业、汽车业、IT业、行政权力的限制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之外,却忽略了对关系到全国1.2亿以上的股民参与的资本市场的重大意义。
    反垄断第一炮,打中了国家质检总局。请看网上报道:

           质检总局司长自杀 涉及电子监管码2000亿利益

2008-08-27 08:16:06 来源: 新京报(北京)  进入贴吧   1106   黑马推荐
  •   质检总局以干股形式投资一般竞争性企业本已涉嫌违法,而其甚至利用手中权力排挤其它公司,每年高达2000亿的利益滚滚而来,正当曝光之际,司长邬建平坠楼身亡显得耐人寻味。
 
 
 
 
邬建平 1966年出生,1986年参加工作,199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人大工商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11月成立食品生产监管司,专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日常安全卫生监管,邬建平一直担任该司司长。目前国内45万家食品生产企业中,只有不到1/4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电子监管码2000亿利益背后
核心提示
据报道,8月1日,检察部门约见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邬建平,次日,邬坠楼身亡。8月1日,《反垄断法》(谁将首先祭旗)执行首日,数家防伪企业起诉称质检总局强制实施电子监管码的行为涉嫌违法,涉嫌高达一年2000亿的利益输送。8月2日,质检总局约见上述企业。据了解,质检总局正在推进的电子监管码工作,涉及面最大的正是食品监管司分管的食品企业,食品企业亦多次表示反对。
质检总局“强推”政策遭企业质疑;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电子监管码相关规定
“删除”!
8月25日10时10分。
新华网发出快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了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规定。
得知这一消息,律师周泽迅速将该消息链接四处传递。
三周前,8月1日,在周泽的代理下,4家防伪企业将涉嫌强制推行监管码的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8月2日,食品行业圈就传出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跳楼自杀的消息。
8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人士向记者证实,8月初,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邬建平在非工作时间死亡,死因为“不慎坠楼”。
接近司法机关人士透露,8月1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工作人员曾在某宾馆约见邬建平,邬供述了其在京的多处房产和巨额现金。检方在其办公室和家中分别搜出约300万和500万元现金。次日,趁工作人员不备,邬建平从宾馆窗户一跃而出,坠楼身亡。
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对此说法未予回应。
8月15日,北京市检一分院宣传处人士表示,需要向领导汇报后,才能就此案情况接受采访。截至记者昨日发稿,尚未得到该部门答复。
质检总局独挺“新秀”
防伪企业发起“侧攻”?
邬建平坠亡之时,正值防伪企业与质检总局闹到法院的关键时刻。
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首日,第一个成为被告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质检总局。
中国所有违法现象,行政机关违法是最大的策源地。
    矛盾的焦点在于质检总局近年来大力推行的产品质量的电子监管手段

周泽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开办第三产业的做法本身不被允许,接受干股的行为更涉嫌违法。他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寄出实名举报信。
不过周泽否认举报信针对邬建平个人。
此前,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曾在4月的发言中表示“将退股”,但公开信息显示,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依然持有中信国检30%股份。起诉的防伪企业认为质检总局“在以拖延来使公众遗忘。”
          我们的证监会在此之前,实质上已有王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被查出。老王很幸运,没赶上《反垄断法》实施,因此,只是“双规”,内部处分,按我党现行规定,给情人买房子是违纪行为,开除出党即可。如果是现在发现他的问题,很可能第一个自杀的就不是质检大官了。
    我们资本市场的大小非,是资本市场是非的根本策源地。资本市场的每一次涨跌,都与大小非/大小流有关.不流通就是大小非,流通了,就是大小流(注:不是流氓的流).
    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三大违法行为之一,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简称"两滥"行为。经营者滥用,本来与国家机关没有关系.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机关手中握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数百万亿"国家所有"的国有股,而使行政机关也变成了"经营者"!!.还要成立一个专门管理机关---各级国资委,还要安排大大小小的各级行政官员到股份公司任职,当部级\厅长\局级\处级乃到科级老总.还要制定各国法律体系所没有的<<国资法>>,因为专家争论不休而至今无法出台.
    反垄断法的制定使大小非的无序减持成了违法行为。
    第一、国家行政机关不应持有经营性资产,与民争利。这是现代非皇权的民主国家的宪法基本原则之一。但是,我国的数百万亿计的国有资产,却在国家手中,还要在深沪两地民间的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于法无据。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的东西,不能上市场交易.这叫公平原则.
    第二、国有股是全民财产,国家只是代管者。在这个意义上说,国有股不是国家所有股,而是国家托管股。托管人是全体国民(所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的国民),被托管人是国家。所在国有股,科学的称谓应当叫“国管股”,即国家暂行管理股。
    改革开放没有深入的年代,作为历史现象,国家可以托管。当有了健全的资本市场,国民已具备独立理财能力,在伟大的党中央已作出"让人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的情况下,现在证监会要研究的是:如何将本属于国民的财产还给国民.而不是相反,将国家托管股上市,用人民的财产作存量资产发行,把国家财产再翻几番,从一只羊身上扒两张皮。
    任何公民或组织的财产的来源,都要有合法的出处,请问,国资委成立时间不长,国资部门掌控的数百万亿国有资产从何而来,应向国民和股民说明来源。说不清楚,好办,刑法有一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三,反垄断法所反对的行为之一就是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现在国资部门把几角钱的资产卖到二元、五元、甚至于十几元,这不是垄断法所要治裁的垄断行为吗?!这对中国股民公平吗?自己的财产还要花钱买,还得花高价买,这不是“挨炮”,又是什么?
    第四,如果不是证监会有审批权、监管权、上市指标权在握,能使大量优质企业不得不上海外上市或干脆上不了市等死。而不合格的企业,刚成立几个月的企业、亏损的企业却巨量IPO。这是属于行政权力的滥用。
    第五、垄断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属于垄断行为。巴菲特已发现某国有银行价值严重低估,要出现金购买,为什么拒绝?这一是违反了反垄断法,二是违反了WTO。任何国际投资人都有权享受“国民待遇”原则。可惜,巴老不懂中国,到中国来投资,得先当股民。
    第六、 专家在陈述垄断行为的危害时,其中之一,就是破坏市场的公平秩序,使市场丧失功能。
    众所周知,真正的市场的基本构件包括有多个主体、平等竟争、等价交换、自愿有秩等.而中国的资本市场正相反,国有股一股独大,中小投资者与国有经营者、国有股严重不平等,不能同等价格、同等条件交易,自愿有秩更谈不上。这种市场犹如光有失血,没有供血的人体,很快就会窒息。
    第七,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六款还规定了一种垄断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证监会的上述行为,也是大伤中国股民投资热情的一件事。同样是国有股,内部转让是一个价,官员买股是一个价,外国人买股是一个价,到了股民手里又是一个价,而且股民价高得出奇。中国股民不想同国内官员比,不想同内部高管、内部职工比,中国老百姓是全世界最忠实的、最听话的被管理者。官员多得点是应该的。但是我们股民连外国人都不如吗?一元六的中石油、一元钱的建行为什么不能卖给我们自己的股民呢,我们是48元都肯买的呵!洋人不比我们强,你看中国的奥运会,洋人能组织得了吗!?
    结论:大小非是中国资本市场是是非非的根源,一天不解决,中国资本市场一天不能走上法制化道路。请求有关部门依据反垄断法对大小非进行审查,并依据现行宪法、物权法对大小非的何去何从给一个完全的、彻底的、合法的说法。果如此,中国股市可安定100年。中国的“经济奥运会”可以举行了。
    下次,我谈一谈如何处理大小非的问题。 (本文在修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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