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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之精神损失抚慰金

发布日期:2008-11-14    作者:李英俊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之精神损失抚慰金
  四川成都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英俊律师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确定:
   1、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原则上应当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
   2、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权利主体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权利主体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侵犯被监护人的人格权利,或者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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