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日期:2016-08-02 作者:李丹律师
一、刑事自诉案件面临的困境
1、受案范围及立案条件不科学。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 自诉案件的条件必须是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必须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自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 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标准其实相当模糊,什么案件属于法院应受理的自诉案件,并没有严格标准。许多不应立案的案件按 自诉予以立案,或者应当立案的却不予立案。
2、自诉人取证、举证难。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定案的基本原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事实清楚就意味着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有罪,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承担败诉的 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自诉人因自身技术等诸多限制,很难获取证明犯罪事实的充足证据,以至于自诉案件常以败诉而告终。至为紧要的是,为达到在自身诉讼目 的,甚至引诱或误导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这无疑增加了法院对证据审查认定的难度,也不利于自诉制度的良性发展。
3、被告人下落不明难 以审理。在自诉案件难入诉讼途径后,往往被告人闻讯后外出逃避,去向和住址不明,往往造成无法立案或开庭,法院因此只能作出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的裁定,影 响了对案件的及时处理。特别是部分自诉人为达到自身诉讼目的,故意隐瞒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使得法官因此立案,进入审理阶段造成审结困难。因被告人下落 不明,致使自诉人无法达到自身的诉求,也同时给人民法院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危害。
4、部分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刑事调解有利于减 轻当事人诉累、及时妥善地解决矛盾、特高法院的诉讼效率,并且,也有助于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为片面追自诉案件的调解率,往 往对一个案子久调不决,不合理的延长办案期限,刑事自诉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收到损益。
二、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出路
1、明确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通过程序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办法,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法院应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和自诉受案范围的案件,应依法予以立案。
2、 强化刑事自诉举证责任。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进一步赋予刑事案件自诉人调查取证的权利。同时,应进一步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做 出明确性规定,对自诉人进行中立的案件指导,对于当事人确实无法取得的证据,法院应予以调取,正确处理好自诉人举证与法院调取证据的辩证关系。
3、推进自诉转公诉制度。应当进一步推进自诉转公诉制度,在进入自诉案件诉讼程序后,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故意逃避审判,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公安等侦查机关处理。这有利于自诉制度的良性发展,也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4、 法院应严格依法办案。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不应票面强调调解率,而应依法公正高效的处理案件。应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实现自 诉案件审理的公平与效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快立快结,实现自诉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树立法院良好而崭新的司法形象。
三、结语
刑 事审判的使命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自诉案件是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审判的重点与难点,它肩负着保障法益的重大职能。只有严格高效公正的审理 自诉案件、妥善解决其面临的困境与 难题,刑事审判的生命才能更好的在民众心中扎根,程序正义才能更好的实现。以上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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