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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和解的性质和效力定位分析(部分转载)

发布日期:2016-08-09    作者:张书正律师
1. 和解协议的性质问题
  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又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就构成违约,但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则债权人不能以和解协议的内容起诉违约,要求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只能就原争议另行起诉,因为和解协议只是当事人处理诉讼事项或权利的合意,不同于处理实体内容的权利,和解协议的达成是当事人原有纠纷延伸的协议,并不是原有纠纷。因此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对实体权利义务协商处分的合意,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约束当事人和法官的诉讼效力,当事人可就和解协议的内容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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