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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同事发生性关系被控强奸罪,法院判无罪

发布日期:2016-08-16    作者:单义律师
焕廷案例|男子与女同事发生性关系被控强奸罪,法院判无罪  焕廷法律服务团队


 

案例
某地一卫生服务站的后勤人员杨某与护士杜某平常关系暧昧,一次单位聚餐饮酒后回到单位宿舍,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对于这次性关系,杜某说自己是被强迫的,自己被强奸了;杨某却说双方是自愿的。协调到次日凌晨,杜某报警,控告杨某强奸自己。
 
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综合证据全面分析认为:杜某虽然饮酒,但自述头脑是清醒的,事后也能详细陈述案发过程,不存在“不知反抗”的情形;二人不存在职务上下级关系,且杜某称杨某没对自己实施暴力和语言威胁,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案发时杜某具备求救、逃离的可能性,不能认定杜某在案发时存在“不能反抗”的情形。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对杜某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杜某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最终,法院最近判决杨某无罪。
 

祸起酒后:女同事哭诉,被控强奸罪
39岁的杨某与杜某同在一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杨某是卫生服务站后勤人员,杜某则是护士。杜某刚来上班,杨某就对她表示好感。
 
去年86日晚,二人与单位同事聚餐,都喝了酒。散场后,同事们返回单位,准备打麻将娱乐。杨某去杜某的寝室叫杜某下来打麻将。杜某不想去,杨某顺手将房间门反锁,与杜某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凌晨2时许,杜某报案,称自己被杨某强奸,杨某在寝室内被抓。
 
杜某告诉办案民警,杨某强行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整个过程她一直在呼叫,“我一直在反抗,但力气没有杨大,没能将他推开。”后来,同事敲门时,杨某从寝室内厕所窗户翻窗离开现场。同事进来后,杜某向同事哭诉自己被强奸的遭遇。
 
杜某还记得,此前杨某曾对她动手动脚,但没有得逞。
 
为此,检察院认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多名证人:二人关系暧昧,动作亲密
那么二人的关系究竟如何,是否如杜某所说的是强奸呢?多名证人证实,杨某经常为杜某煲汤、买夜宵、煮早点,帮杜某带孩子,还看到过他俩在公共场所一起牵着手散步。
 
同事王某说,他们在打麻将时,他看到杜某给杨某按摩肩膀,杨某对杜某有亲密动作,二人经常会开一些比较过分的玩笑。
 
对于二人的关系,杜某也承认,案发前他俩经常在微信上聊天说一些暧昧的话,有时候杨某会用手摸她。
 
事发后,杨某的老乡李某从杭州过来处理他的事。李某听说,二人曾协商解决方案,杜某要价5万元,协议书也写好了,后来杜某去楼上打了一个电话,下来后就不同意了,涨到了10万,杨某没有同意。
 
最终,杨某的家人给杜某转账6万元,杜某对杨某予以谅解,并恳请办案机关对杨某宽大处理。
 

涉案男子:违背道德,但没有强奸
“我和她都是有家室的人,前一段时间确实在追求她,双方关系暧昧,当晚确有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意图,杜某当天也没有反抗。”杨某在法庭上说,他的行为只是违背道德准则,并不构成强奸罪。
 
辩护律师提出,他俩关系暧昧,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后,不排除杜某后悔而提出索赔,索赔不成继而控告杨某强奸的合理怀疑,“事发后杜某通过多名同事与杨某协商赔偿,在长达5个小时之后由于协商不成,杜某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一名辩护律师指出,夏天穿衣较少,如果杜某反抗,自己或对方身上一定会留下伤痕,但双方身上没有任何伤痕,衣物也没有扯破现象。杜某要是呼叫,多名证人也可听见,但证人均表示没听到呼救声。
 

法院判无罪:不存在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情形
 
法院对证据分析认为,杨某、杜某均承认案发时发生了性关系。杜某虽然饮酒,但自述头脑是清醒的,事后也能详细陈述案发过程,不存在“不知反抗”的情形。
 
杨某是卫生服务站后勤人员,杜某是护士,二人不存在职务上上下级关系。杜某陈述案发过程中杨某没对自己实施暴力和语言威胁,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
 
同时,杜某说她被杨某压在身下,自己没有杨的力气大,没能将杨推开。但案发时间为晚上9时左右,地点为宿舍二楼房间,室外近距离有多名同事,杜某具备求救、逃离的可能性,不能认定杜某在案发时存在“不能反抗”的情形。
 
法院认为,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交的行为。该案证据不能证明杨某对杜某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杜某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不能排除在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后,杜某控告杨某强奸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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