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用于非法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6-08-18 作者:张月红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在债务认定问题上,应当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出发,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来做实质上的分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包括:(1)夫妻共同举债所产生债务(即使没有用于家庭生活);(2)夫妻以一方名义所借债务,确实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即便另一方不同意或是不知道);(3)夫妻为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债务,比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所生的债务;(5)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收益用于家庭开销,并且一方自然人名义所负的债务。(6)夫妻之间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有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同时满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条件。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并不在于该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夫妻一方将举债用于地下六合彩、赌博、吸毒等非法用途,但是由于该举债发生于夫妻存续期间,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对夫妻中非举债方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虽然,从婚姻法的角度而言,夫妻经登记结婚后,即组成共同的家庭,在各方面互帮互助,但是从民法的角度而言,夫或妻的独立人格并没有因结婚而混为一体,而是各有独立的人格,一般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能够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夫或妻一方单独对外举债的行为,属合同行为之一种,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如该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应让另一方承担共同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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