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疑罪从无”的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09-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公诉机关的指控]
200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尤某伙同他人在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市盗窃作案十几起,盗窃金额五万二千多元。公诉机关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执行盗窃具体金额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之规定,认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尤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介入]
该案移送法院后,尤某的家属找到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的王犹淦律师,要求王律师担任尤某的辩护人。王律师接受尤某家属的委托后,经认真研究,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盗窃金额,如果在公诉机关指控尤某的十几起盗窃中,发现疑点,剔除部分盗窃金额,使尤某的盗窃金额降至五万元以下,那么尤某就可以在十年以下量刑。
确定了辩护方向后,王律师到法院仔细审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核对了同案犯的每一份笔录,并到赣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尤某,希望发现一些蛛丝马迹。功夫不负苦心人,王律师终于发现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一起盗窃,证据上有疑点。
该起盗窃,公诉机关是这样指控的:尤某伙同他人在孝义巷22号西单元501室受害人刘某家中盗得价值人民币4347元的铂金项链一条,24K黄金项链一条,24K黄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一枚。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的报案及陈述材料、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草图、现场摄影、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指纹鉴定书、被告人尤某及同案犯的供述材料等证据。
从表面上看,应该说指控尤某参与此次盗窃所盗价值人民币4347元的金银首饰的证据是很充分、无懈可击的。但王律师发现尤某及同案犯的供述对所盗物品的描述不一致,有的说盗得一些白色的装饰品,有的说盗得一条白金项链和一枚白金戒指,但金店不收购,讲是假的。况且受害人刘某虽有被盗时的报案笔录,说被盗了铂金项链一条、24K黄金项链一条、24K黄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一枚,但缺乏一个关键性的证据,即购买这些金银首饰的票据。为此,王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对该起盗窃案进行了充分的阐述,认为该起盗窃案的证据不充分、有疑点。鉴定机关根据这些疑问证据,对被盗物品的价值鉴定为4347元,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份辛苦,一份收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该起盗窃的金额不予认定,从而使尤某的盗窃金额降至五万元以下,并在十年以下量刑。
相关法律问题
- 利用我的感情骗了我的钱 2个回答0
- 因违背本人意志胁迫、利用本人无援状态实施肛交,再进行性交。最后应 7个回答0
- 执法人员亲自利用金钱诱惑执法人员行贿是什么罪呢? 0个回答0
- 执法人员亲自利用金钱诱惑执法人员行贿是什么罪呢? 0个回答0
- 交警这样处理对吗?我该如何为自己辩护?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江苏无锡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南京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郑州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上海黄浦区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