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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发布日期:2016-08-26    作者:许仙凤律师
一、受害人是否有提出该请求
  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
  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二、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应考虑加害人的行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三、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四、加害人的过错程度
  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五、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
  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入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过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六、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七、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八、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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