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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6-08-28    作者:孙超律师
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间难免会相互借钱应急,但如果在签借款合同时忽略合同的有效性,则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
  签订合同的主体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在没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认可的情况下,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
  这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另外,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5类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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