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潘某故意伤害罪 一审刑事判决

发布日期:2016-09-01    作者:110网律师

潘某故意伤害罪
一审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无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旭、李正霞,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情简介
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本市某某区舵落口正街110号门前,与被害人董某甲相遇,因两人之前就产生过矛盾,于是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持刀将被害人董某甲刺伤,经鉴定,董某甲被致伤胸部及左上肢,致左侧气胸,全身多处刀刺伤累计伤口长度达32.9厘米,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潘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审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律师观点
被告人潘某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董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表明被告真诚悔罪。
被告人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亦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悔罪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考虑判处缓刑。
(以下均为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张晓晗律师
辽宁沈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