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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的量刑调查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09-0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量刑调查报告的起源

  在美国,量刑有一个特别的依据,那就是所谓的量刑调查报告。量刑调查报告的标准名称是“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英文缩写为PSI)。这一制度约起源于1840年的美国,而这项制度的诞生与一位名叫JohnAugustus的波斯顿老鞋匠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这位老人虽然不富有,但对犯人富有同情心,特别是对那些未成年人罪犯。法院开庭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时候,他经常出现在法院,尽可能地为法官提供被告人的详细的个人情况报考,建议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应该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并建议法官延期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此后在老鞋匠的影响下,1878年,麻省颁布了美国第一部缓刑法,到20世纪30年代,“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不仅仅适用于缓刑之中,而且也适用所有的刑事重罪之中,最好法律还规定了专门的量刑指南,为法官如何进行量刑提供指导。

  二、量刑调查报告的内容与发展

  在了解了量刑调查报告的起源后,笔者将介绍其内容,让读者能真正了解何谓量刑调查报告。最初的量刑调查报告没有固定的格式,当然也不是由固定的机构出具的。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量刑调查报告有了固定的格式,法律也规定了量刑调查报告的出具者,即量刑调查报告由警察中的“缓刑监督官员”(Probation Officer)来完成。至此,量刑调查报告可谓走过了一个从民间到官方,从非正式到正式,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仅在缓刑中适用量刑调查报告到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都可以适用量刑调查报告的这么一个过程。具体来说,美国的量刑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是关于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另一部分是关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情况的调查报告。具体来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内容大致包含以下内容:被告人是否犯有前罪,在少年的时候是否犯过罪,被告人在犯罪前所从事的行业和工作经历,被告人所生活的环境,被告人的教育程度等方面的情况。而被告人犯罪行为情况的调查报告则大致包含以下内容: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法条等。

  此后量刑调查报告不仅植根于美国,深受美国影响的日本在其法律中也规定了量刑调查报告这一制度。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此外,1955年8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上,各国代表及专家均认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可见量刑调查报告不仅为美国、日本的法律所规定,而且为世界许多国家与专家学者所认同。现在在美国,量刑调查报告不仅适用于缓刑、轻微的刑事犯罪,而且也适用于重罪。量刑调查报告所要调查的内容也极为广泛,包括被告人的素质、性格、精神状态、知识水平、健康状况以及悔改的态度等,也包括被告人的生育史、家族、近邻、学校、同学、工作等情况。

  三、量刑调查报告的法理依据

  为法官量刑提供量刑调查报告,而法官在量刑时则需考虑量刑调查报告所提供的内容,视其为重要的量刑依据。这到底有没有法理依据呢,特别是量刑时要考虑诸如被告人的素质、性格,甚至被告人的生育史、家族、近邻、学校、同学、工作等情况,这样的做法到底符不符合现代的刑罚理念呢?笔者认为量刑调查制度具有合理性,是符合现代刑罚理念的。

  一是现代刑罚理论认为罪犯之所以会犯罪,不仅仅有其自身的原因,而且也有社会的原因,因此现代各国的刑事政策一般都注重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符,只有这样才能对犯罪人适用正确的刑罚。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因而有必要把犯罪人的近邻、学校、同学、工作等情况纳入量刑调查报告的调查之列。例如某种工作是一种需要工作者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的工作,而社会又没有为这些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结果这些人中有人因承受不了压力而犯罪了,根据现代刑罚理论,社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在对犯罪人进行量刑时应该考虑其所从事的这种特殊性质的工作,对其适用相对轻微的刑罚。

  二是有利于限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

  我们知道,一个罪名可能不仅有多个量刑档次,而且同一个量刑档次法官也可能拥有自由裁量权,例如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法官认定犯罪人情节较轻,对犯罪人可以判处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在量刑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法官认定犯罪人情节较轻,其可以判处犯罪人四年的有期徒刑,也可以判处其两年的有期徒刑,无论法官怎么判,你都难以说其裁决不合法。

  而对于上述问题,即法官在量刑中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而可能导致的量刑不当的问题,我们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让人们了解法官的量刑裁决不是随心所欲作出的,而是有合理依据的,量刑调查报告恰恰能起到这样的作用。例如对于一个犯有重罪的犯罪人,法官可能适用了较轻的刑罚,原因不是法官收受了罪犯或其家属的贿赂,而是根据量刑调查报告所示,罪犯的工作环境不佳,小时候经常遭受家人的虐待,受害人经常对罪犯进行挑衅、侮辱等,根据这些情况,法官因而作出了对犯罪人较轻的刑事处罚。(江西德兴市人民法院·郑彦 张诚 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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