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购房卖家反悔买家起诉过户一二审均胜诉
发布日期:2016-09-18 作者:孙心远律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本案没有签订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陈佳芳一人名下,而收取购房款的却是被告陈佳芳的丈夫赵怡华,也就是说本案的关键证据只有一份赵怡华收取购房款的“收条”,赵怡华与赵美玲之间是否形成房屋买卖关系是本案的关键;二是赵怡华与赵美玲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即便成立是否对被告陈佳芳发生法律效力。
【法庭判决】
一、被告陈佳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赵美玲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清溪路某弄某某号某某某室(原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同路某弄某某号某某某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赵美玲名下的手续;
二、驳回原告赵美玲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元、保全费3400元,由被告陈佳芳、赵明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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