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组织考试作弊罪犯罪构成

发布日期:2016-09-27    作者:110网律师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款所规定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罪名应当确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所谓“作弊”,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和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犯罪,所涉及的考试都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在非法律规定的相关考试中,进行上述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替考行为的均不构成本条所规定之犯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吴银秀律师
贵州黔东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