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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借款到期不还,能否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

发布日期:2016-09-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2014年4月8日,我朋友李某向我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并出具了借条。因是朋友关系,当时并未要求李某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我多次要求李某还款,但李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我打算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还款,同时能否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

  答:你可以要求李某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根据你的表述,你未要求李某支付利息,属于无息借款,因此,李某无需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是,李某不按期偿还借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要求李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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