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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公证遗嘱房产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6-10-27    作者:靳双权律师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公证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闫文轩、曹茜诉称,我们系夫妻关系,女儿闫萌与被告魏峰系夫妻关系,生育二被告魏天与魏云。2013年12月15日,闫萌遇交通事故死亡。闫萌死亡后,对于其遗产未进行分配继承,现我们与被告魏峰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析分魏峰与闫萌共同所有的位于平谷区305号房屋并依法继承闫萌的份额。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依法继承305号院南房四间中闫萌的份额、305号院装修折价款中闫萌的份额及闫萌生前所有的家具、家电。
二、被告辩称
被告魏峰、魏天、魏云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二原告与我们享有的继承份额。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闫萌,被告魏峰系闫萌之夫。魏峰与闫萌共生育子女二人,长子被告魏天,长女被告魏云。魏峰之父母为魏齐天(已去世)、付大地。1990年11月14日,魏齐天、付大地二人主持分家,魏峰分得305号宅院宅基地。此后,305号宅院内建造了北正房4间。1998年,魏峰与闫萌结婚。2006年,305号宅院内建造了南平房4间。2012年左右,魏峰、闫萌对305号院进行了外墙保温、更换门窗、修建走廊、粉刷白墙、安装石膏板线等装修工作。2013年,闫萌因交通事故去世。闫萌去世前未留有遗嘱。
2015年9月22日,法院立案受理了付大地起诉魏峰,闫文轩、曹茜为第三人的分家析产纠纷,经开庭审理后,确认305号院北正房系魏齐天与付大地所建,南平房系魏峰与闫萌结婚后所建,付大地对305号院南平房不享有所有权。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305号院装修折价15000元,闫萌婚后购买的家具、家电总折价3000元。对于305号院南平房,原、被告均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份额依法实物分割,并均认可原告闫文轩、曹茜从305号院南平房东第一间房屋中继承相应份额。在之后的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闫文轩、曹茜从305号院南平房东第一间房屋中由东到西按照法定继承依法继承相应份额,但三被告要求二原告将相应房屋拆除,二原告不同意拆除;原、被告均认可305号院装修折价15000元,闫萌婚后购买的家具、家电共折价3000元;原、被告双方均要求闫萌婚后购买的家具、家电由对方继承,并由对方给付己方折价补偿款。
四、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305号宅院南平房东第一间房屋中从东到西五分之四间房屋由原告闫文轩、曹茜继承所有,该宅院南平房其余房屋由被告魏峰、魏天、魏云所有。
三、被告魏峰、魏天、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闫文轩、曹茜北京市平谷区305号宅院装修折价款人民币三千元。

五、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本案中,305号院南平房四间、305号院装修价值等,上述财产的一半系闫萌之遗产,由继承人予以分割。因闫萌并未留有遗嘱,故对于其遗产,应依法进行法定继承。原告闫文轩、曹茜、被告魏峰、魏天、魏云为同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应当均等继承闫萌之遗产,故原告闫文轩、曹茜对上述财产共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关于305号院内南平房四间,原、被告均同意实物分割,并均要求二原告从305号院南平房东第一间房屋中由东到西依法继承相应份额,鉴于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三被告要求二原告将相应份额的地上房屋拆除的意见,于法无据,且损害了遗产的效用,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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