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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110网律师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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