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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6-1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选举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四)秘密投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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