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导致交通事故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6-11-04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起施行)第2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新闻案例中,肇事者虽已年满16周岁,且其每月勤工俭学有一定收入,但基于其学生身份,该收入的取得不具有稳定性。再者,其每月所取得的700余元收入,不足以维持其教育费、生活费、的实际开销,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其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根据该法规定,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肇事者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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