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工厂未依约履行合同应否赔偿可得利益?

发布日期:2016-12-14    作者:张梅律师
 章某是一名外贸业务员,今年4月接到一笔外贸业务,遂联系了一家制衣厂,并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80000元供货合同,同时对交货时间、质量要求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章某当即交付了15万元预付款,事后制衣厂未能按约履行合同,虽然外商解除了合同未提起索赔,但使章某可得的98000元利润落了空。请问,章某能否要求制衣厂赔偿可得利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的赔偿应当包括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在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谓“可以获得的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但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必须通过实际履行才能得以实现。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受害方丧失了该应得的收益,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失的赔偿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获得的利益通常是纯利润,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出的费用,但因为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各种费用支出不在其列。结合章某的情况,章某因为承接了外贸业务与制衣厂签订供货合同,现制衣厂违约致使章某无法履行外贸合同,丧失了履行外贸合同应当得的利润,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制衣厂赔偿因此造成的纯利润损失。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6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