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你支招:签约不成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6-12-16 作者:宋长贵律师
1、做好合同磋商前的信息披露工作。将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内容像对方详细说明,防止因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缔约过失风险。
2、企业在签订必须履行特殊程序方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时,要确保合同内容以及履行过程符合相应报批审查手续,防止合同因不能办理相关手续而不成立或者失效。
3、当出现情势变更情形时要及时通知对方,防止或者减少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
4、合同协商过程中不仅要在信息披露时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对方的商业秘密也不能故意泄露。
5、对于合同磋商阶段订立的合同意向书也要尽谨慎审查义务,防止最终合同文本与之前的已决条款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签订产生纠纷。
6、当因双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法缔结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时候,应及时主张权利或者反诉,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减少己方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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