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量刑标准(第390条之一)
发布日期:2016-12-19 作者:叶庚清律师
(第390条之一)
罪名 | 概念 | |||||||||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 |||||||||
构成要件 | 违法的构成要件 | 主体 | 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
行为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 | ||||||||
向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 | ||||||||||
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
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 | ||||||||||
向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 | ||||||||||
注意: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
客体 | 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 |||||||||
对象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 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人 | ||||||||
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 法律并没有界定“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和外延,具体的适用范围有待于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血缘产生的除了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关系;基于学习、工作产生的同学、师生、校友、同事关系;基于地缘产生的同乡关系;基于感情产生的朋友、恋人、情人关系;基于利益产生的客户、共同投资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其他关系产生的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关系人。 |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 ||||||||||
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 ||||||||||
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主观 | 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 ||||||||
目的 |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 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 ||||||||
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 ||||||||||
量刑 标准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在3万元以上 | ||||||||
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向3人以上行贿的 | |||||||||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 ||||||||||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 ||||||||||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 ||||||||||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 ||||||||||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 | 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 ||||||||
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 | 向3人以上行贿的 | |||||||||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 ||||||||||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 ||||||||||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 ||||||||||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 ||||||||||
其他严重的情节 | ||||||||||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 |||||||||
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 | 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 ||||||||
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 向3人以上行贿的 | |||||||||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 ||||||||||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 ||||||||||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 ||||||||||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 ||||||||||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 ||||||||||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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