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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7-01-02    作者:王芳平律师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丧葬费抚恤费有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的文件(甘人社通[2010]186号),通知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助费:4530.00元 一次性抚恤费:2265.00元  共计:8801.00元甘肃省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甘肃省非因工死亡待遇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文件、甘肃 省总工会 甘人社通[2010]186号 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4 5 3 0元 一次性抚恤费:2 2 6 5元 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以上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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