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发布日期:2017-01-03 作者:李丹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2月8日《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认为虽然涉及房地产,但案件纠纷是纯粹的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由双方约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2010年12月21日北京高院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也有一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虽然是由北京高院颁布的,但这个指导意见其它城市亦可参照适用。综上,笔者建议对涉及到不动产非权属争议的合同纠纷案件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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