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相关规定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叶庚清律师

发布日期:2017-01-12    作者:叶庚清律师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一、《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对该罪的规定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20067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向犯罪分子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      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      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的;
4、      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      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19985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四、叶律师提示
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应与行为主体的职责相关联,否则成立窝藏、包庇罪。
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区别:两罪都是帮助逃避处罚,但后者采用更具体的方式帮助逃避处罚,即不移交刑事案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马帅杰律师
山西太原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