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下放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8 作者:王芳平律师
发布时间: 2014-09-30【我要纠错】【字号大中 小】【打印】【关闭】
(2014年9月28日 司发通〔2014〕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明确要求,将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和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两项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据此,请相关省(市)司法厅(局)认真做好审批及监管工作,我部不再受理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及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已受理的材料将退回相关省(市)司法厅(局)。
由于审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及派驻代表工作的政策性、敏感性很强,各地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需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设立(增设)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表》或《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变更)驻内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申请表》通过邮件方式报部,就相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下一步,我部将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审批工作程序及监管等相关下放事项。
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邮箱:moj?flad@aliyun?com
附件: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设立(增设)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表》
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变更)驻内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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