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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24    作者:王芳平律师
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文化事业公益性捐赠是加大文化事业投入的有效途径,是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重要形式。2008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益事业捐赠支出的具体范围,并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扣除政策作出重大调整。《通知》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公益事业捐赠法》的重要举措,为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公益性文化事业提供了良好契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通知》的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力量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营造良好氛围,创造便利条件。文化类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受社会组织评估,增强社会公信力,争取社会力量的广泛支持,推动公益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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