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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之翼引发中国律界地震

发布日期:2009-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昨天从合肥回来的路上,驾驶员给我讲起了他的“金融危机”。本来他的家庭经济状况还是比较殷实的,有房有车。去年,他的一个亲戚劝他买些基金,头一个月就赚了几千块,他十分满足,要想撤出来。可亲戚再劝他买卖一些,于是他一下子投入了十万元,不久就被套住了。现在估计也就剩二万多元的本钱了。今年年初,他听信了一个朋友的劝告,花了十几万元买了一台吊车,租给一家施工单位,每月收入租金七千多元。如果照这个速度算下去,两年也就把本钱给赚回来了,余下的就是卖废铁也能卖上几万块钱。谁知这钱好算不好赚,随着美国雷曼银行的倒闭,太平洋对面的金融海啸波及到他这个中国老百姓身上。由于房地产业不景气,开工的土地渐少,没人再租吊车了,随之钢材也降了价,这吊车就是卖废铁也值不了几个钱了,他真的欲哭无泪。看来他人的灾难未必不是自己的灾难,我们永远不要对他人的灾难幸灾乐祸。

  也是在昨天,一个知情人跟我讲了“安徽律师吊证案”的背景情况。他说,本来阜阳市律师协会拿的意见都是停业几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处罚,而你是省直所的律师,省律师协会也是按照阜阳市律师协会对那几个律师处罚意见对你处罚的。尽管你可能不服,但你毕竟还在他们的管理之下执业,料你也不敢站出来跟司法厅打官司。但不知你们是怎么得罪了律师管理处的朱处长,就是他要坚持吊销你们执业证书的,为此他还跟司法厅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厅长郭云生顶了起来,直到最后,郭厅长也没在处罚你们的决定书上签字。我说,这一点我们都注意到了,在司法厅举证的有关材料上确实没有郭厅长的签字,当时我们还觉得十分奇怪,为什么处罚律师的材料上没有分管律师工作的厅长签字,而是由朱应酬处长签字后直接报孙建新厅长签字呢?

  说到这儿,那位朋友问我,你到底是怎样得罪朱应酬处长的呢?

  我说我真的不知道是怎样得罪他的。说实话,原来我还以为这个人比较正直,后来有一件事改变了我对他的看法。我们所是省直所,朱处长不知为何对我们所以前的主任不满,一心一意地要除掉她。为此,朱处长还背着前主任招集我们合伙人开会,声称司法厅有人庇护前主任,他一定不能再让她当主任,让我们合伙人重新推选主任。我们觉得律师管理处不应当这样粗暴地干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内政,但又不敢不听他的。后来,前主任要求与朱处长对话。在朱处长办公室里,前主任问朱处长为什么要召开合伙人会议免掉她这个主任,朱处长竟矢口否认,还要我们几个合伙人表示称没有这回事。从那以后,我就觉得这个人表里不一。还有就是朱处长曾亲口对我说过“一个稍有名气的律师,如果他与法官没有一点儿经济上的往来是不可能的”。后来,我在《律师“涉贿”吊销执业证书条件考》一文中引用并称“某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的一位领导曾向笔者坦言”。为此,他打电话把我骂了一顿,说这样引用他的话为何不跟他讲,让他在司法厅不好做人,“人家会怎样看我!”我说我在文章中并没有说就是你说的呀,况且我认识的律师管理处处长多了去了,除了你前面三任之外,还有外省的几位,别人怎么能肯定就是你说的呢?我以为,如果说我得罪过他,也就只有这一次了。

  那位朋友不以为然地摇摇头说,不对,他认为你是看不起他,说白了,你是没去拜这尊神。不是有人在听证时提出还有几个与你们“情况”一样,甚至比你们“情况”更严重的律师为什么不一样处罚的问题吗?其中的奥妙你还不明白吗?这时我才恍然大悟。我想起来了,在我写的《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一文发表之后,引发了一些媒体的批判,这时所里的代理主任打电话说朱处长找我谈话,我立马从重庆赶了回来。在朱处长的办公室里,他居然没说任何实质问题,只说是孙厅长脾气很暴,幸亏厅长还不知道,如果厅长知道了,后果不堪设想。因为我觉得都这年月了,文字狱的事是不可能再发生的,也就没放在心上。后来在涉及处罚时,他又找我谈话,曾说了“我辛辛苦苦地为你们擦屁股,可没抽过你一支烟吧!”之后,我在合伙人会议上提出朱处长的这句话,大家都说朱处长也跟他们也说过类似的话。这时有人提意是否给朱处长送礼,但最后大家还是否定了这个意见。至今我仍然认为当时不应当给他送什么礼,尽管后来有许多朋友都说我傻,不明白朱处长要的就是银子。

  我的那个朋友笑了,说,你真是个书呆子,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朱处长的坚持,就没有你们六律师执业证书被销的事。为什么江苏、河南、广东同样的情况都没有吊证?广东一个律师送给法官15万,广东省司法厅吊证后,他又打赢了官司,把证拿了回来。因为法律规定的很明白,送钱送物并不等于行贿,这里还有一个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同时你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还要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认定,在这些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无论你有无送钱的情况,他们都不应该吊销你们的执业证书。

  可他们的权大于法,现在他们的目的还是达到了。我说。

  朱这个人很会办事。朋友说,他自知自己的力量无法达到他的目的,你不敬我这个神,我就要打击你,他利用了司法厅长的火爆脾气,添油加醋地一烧,厅长就发怒了,不问青红皂白,就“一律吊证”。其实那个时候他们连必要的调查还没进行,根本就不知道该不该吊证,是你写信要求听证,要求“依法行政”,他们才不得不组织人调查,这样以来你就在厅长心中成了“刁民”。厅长是死要面子的,说过的话错了也不会改。这样以来,处长的意志就变成了厅长的意志。特别是你们不该到司法部去复议,如果不复议,而是直接起诉到法院,这个案子早就翻过来了。因为傻瓜都知道这是个错案,可你们到司法部一复议,司法厅又花钱到司法部活动,司法部来了个维持,这就叫下面的法院就不好改了。如此一来,朱处长的意志又变成了司法部的意志,司法部就代表着政府,你一个人跟政府打官司,那还不是拿鸡蛋碰石头。你做了这么多年律师,在我们国家,民告官是怎么一回事你应该清楚的。

  我说我去司法部申请复议,是因为司法部在2004年就发过文件,明确提出对律师是否有行贿行为必须由人民法院效的判决确认。另外,《宪法》、《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我想不到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会为维护一个厅长的面子(现在我明白了实际是维护一个处长的面子)去违背《宪法》和法律,自己打自己的耳光,把我们律师当蚂蚁踩。

  可事实上你们律师在他们司法厅眼里连蚂蚁都不如呢。朋友说,他们一直看重的是律师的钱袋子,希望你们律师送给他们一点花,可你们律师总是不理不睬的,他们就开始耍花招,摇起个花棒锤,要给你披个“文明所”、“优秀律师”的外衣,可以这么说,那些“文明所”、“优秀律师”和现在的官员一样,一查一个准儿,几乎百分之百地都有问题。这些荣誉你肯定是得花钱买的。你如果不要这些荣誉,他们一旦发现你们有什么问题,就鸡蛋里挑骨头,把你们往死里整,逼你们就犯,乖乖地把钱送上去,不送钱,你就死定了。如果你花钱买了他们出卖各种“荣誉”,那么你就是有问题他们也得给你捂着,因为你是他们评出的“优秀律师”、“文明所”。他们维护你,就是维护他们的脸面。你们的问题暴露出来了,他们也就没了面子。

  我说不对,律管处的前三任处长李洪涛、王颍辉、张国昌我都认识,对我也非常关爱,我并没给他们送过一分钱的礼物,司法厅的前几任厅长陈瑞鼎、刘永欣我虽没见过面,但律师们对他们的评价却非常高,这是为什么呢?

  朋友笑笑说,世风日下呀,可以这么说,安徽律师吊证案是空前绝后的事,建国以来从没有那个省的司法厅在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下子吊销六个律师的执业证书,这是中国律师业界的一次地震,也让中国律师明白了自己在中国的法律地位是多么的微不足道。

  经朋友这么一启蒙,我终于明白了。由于我对一个律管处长的不恭,才导致他的羞怒,他为了否定两级律师协会和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厅长的意见,自行越过副厅长直接向厅长孙建新汇报。孙建新在随意表态之后,尽管发现处罚程序尚未开始,并且毫无事实依据,但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还是要坚持一条黑路走到底。这正象前不久报道的某地法院尚未开庭就写好了判决书一样,听证仅仅是走个过场,一切都要按照厅长的旨意办。到了司法部,尽管行政复议处的官员也认为安徽省司法厅“胡来”,但为了维护下面一个厅长的面子,也不得不把法律抛到脑后。接下来他们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又不惜犯下十个错误,花巨款去北京“汇报”工作,请媒体作虚假报道,找权贵向法院施压……

  其实,你当时只需花几千块钱就可以把那家伙摆平。事后一个对朱处长颇为了解的律师曾这样对我说过。

  我说,我不愿意用“行贿”的方式来证明自己不存在行贿。

  在这里,他们会逼良为娼的。这位律师说:只要有当事人投诉,他们就不问青红皂白地扣证,逼着你花钱送礼。其实当事人的投诉也不一定就有道理。你来调查呀,他没功夫,但你请他们吃饭,他们有功夫,只要给他们一送礼,他们就眉笑眼开,把证又还给你。当事人为什么投诉,他们才懒得去管呢。

  对上述朋友和律师的话,我是似信非信。因为我毕竟还从中共十七大的报告中看到这样的文字“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这些难道都是空话?我相信中国的民主与法制总体上还是要进步的,正象一个网友给我的留言所说的那样:“相信共产党,相信中国的社会进步,这个错案一定会得到纠正的”。

  只是这个蝴蝶之翼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不可低估的,它让许多法官和律师不再相信法律,它让许多老百姓认为既然律师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维护,那么律师又能为当事人干些什么呢?正象被处罚律师中连行政诉讼都不愿提起的那位所说的那样:跟他们已经无理可讲了,最好的办法就是把汽车上装上炸药把安徽省司法厅给炸了!尽管这仅仅是一句气话,他未必真的打算要去这样做,但如果被处罚律师中的某一位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了不可逾越的障碍,这也许是一个的解脱途径。

  翁安事件,杨佳案已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许多重大事件往往都源于一些微不足道的翼震。世上的后悔药是吃不完的。(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李利·中国作家协会安徽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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