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02-07 作者:邓普云律师
我 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该 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当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法定免除责任的除外。根据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以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为要件,而不考虑违约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2、补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的完全赔偿原则。
《合 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该条规定,损害赔偿额与实际违约损失应当相当,包 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可预见规则为判断依据。损害赔偿的基本性质和目的决定了违约赔偿的补偿性。通常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如约履行所能获得的利 益,从而使其处于合同如约履行的状态;受损害方也可以主张赔偿为履行所支付的费用,从而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立足于惩 罚违反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对受害当事人给予赔偿。
3、违约损失可预见性限制原则。
可 预见性规则是确定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则。它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适用可预见性规则对损害赔偿范围作出适当的限制,避免合同风险完全由违约方承 担。我国合同法预见性规则的构成要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 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的范围之列。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 我卖房约定12月30号前过户,可客观原因过不了,我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 3个回答0
- 合同没到期房东要违约,房东除赔偿违约金外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7个回答0
- 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未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1个回答0
- 我与公司签了培训协议,出国参加培训,我父亲签了担保协议,如果我违 12个回答0
- 我与公司签了培训协议,我父亲签了担保协议,如果我违约离职,父亲承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软件开发人员在职期间开发出的软件著作权归谁
- 律师办理离婚纠纷案件流程
- 缓刑需要怎么配合司法机关
- 离婚对方不同意玩失踪怎么办
- 债务转移要注意
- 企业欠债还不上了有什么后果?
- 如何讨回债务
-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
- 第一次不准离婚后多久再起诉
- 企业拆迁要注意什么
- 德*新材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风险提示公告,索赔征集中
- ST亿*最新索赔消息,收立案告知书,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一人有限公司的举证责任倒
- 日海智能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公告,索赔征集中
- ST富通最新索赔范围,发布关于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索赔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