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 >> 查看资料

买卖汽车未过户 发生事故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小刘于2016年12月30日将自有的小型货车以30000元价格转卖给何某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店,何某签订合同支付车款30000元后,将车置于店前挂卖。为了节省费用,虽经小刘多次催促过户,何某久拖不去,坚持要找到买家再直接过户给买家。2017年1月底,何某将车成功转卖给肖某,小刘因人在老家而未在何某转卖后立即过户。2月1日,肖某驾车撞上张某,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索赔未果,找到小刘要求赔偿。

  【分歧】

  对于小刘应否担责,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小刘在将车子转卖给何某时,未办理相应登记(也即过户),因此应该与肖某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车辆买卖并已经交付了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人无需承担责任,小刘无需担责。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车辆买卖并已经交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小刘作为出卖方,也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已经交付给他人使用的机动车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因此,小刘只要能证明该车在转卖给何某时,该车不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上述过错情形,该车在交付给何某之后发生事故,小刘即使作为车辆登记车主也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综上,小刘无需就汽车买卖交付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抚中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