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的判决与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04-08-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理论上讲,这是程序公正的当然要求,现代刑事诉讼不仅要追求实体上的公正,而且要更为关注程序本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因为,程序公正不仅是获得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且程序公正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机关的擅断与专权,可以确保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不受侵犯,可以彰显司法的文明与进步。程序公正要求任何一个其权益可能受到刑事制裁或诉讼结局影响的主体,都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在程序公正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仅有权利获知被指控的罪名,有权利提出证据,有权利自己或者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而且有权利获知法院对其所作的裁判的内容,并就此提出上诉或申诉。而被告人知悉裁判的内容无疑只有在法院向其宣告判决或送达判决书之后才能实现。
其次,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这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因此,审判公开原则不仅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审判公开包括审理案件的公开和宣告判决的公开。而宣告判决的公开,于被告人而言,就是要向他宣读或者送达裁判结果,使其知晓裁判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该条规定虽然指的是第一审程序,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也应公开宣告判决,并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将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二审法院在作出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后,未经向被告人宣判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有违审判公开原则的。
明确规定终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敦促法院在终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及时送达,避免当事人缠讼,节省司法资源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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