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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发布日期:2017-03-09    作者:高震律师
(一)概念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行为是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这里的提供,既包括有偿提供,也包括无偿提供。
  客体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体是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2、罪责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有意提供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2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2)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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