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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丁嫣律师
日常生活中,行为人之间发生某种法律关系时,往往通过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常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当事人之间均应履行合同的约定。那么,当合同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解除后,有什么样的效力呢?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97条和第98条的规定,合同解除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一般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
(1)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相接受履行的义务
此效力后果合同法第97条表述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赔偿损失,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为排斥主义,即规定当家人在解除合同时不能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若请求损害赔偿则不能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两者互相排斥,不能并存!其二为并存主义、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采此种做法的国家在损害赔偿范围上又有区别。我国法律一直坚持第二种做法,承认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立法却未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反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失和恢复原状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这些条款继续有效,仍可以作为处理善后事宜的依据。上述效力为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法律后果。此外,合同解除还牵涉到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就是解除前债权债务关系如何了结,即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是维持现状还是恢复原状。这个问题实质牵扯到对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看法。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如果合同解除并无溯及力,则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持原状不变,当事人对已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合同法第97条对此予以了明确,明定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尚未履行的义务终止履行,同时,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和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如当事人之间解除合同后,关于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当事人也可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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