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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发布日期:2017-03-18    作者:高震律师
(一)概念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这里的违反法律规定,是指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第5条关于“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和煽动使用暴力”的规定。携带,是持随身藏带,或者利用工具夹带。
  客体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客体是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这里的武器,是指直接用于杀伤人体的发火器械及弹药。管制刀具,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定特定人员配置,用于特定范围和特殊用途,禁止民间私自生产、运输、贩卖、购买、持有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刀具。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可以瞬间造成人畜伤亡、物品毁坏的危险物品。
  2、罪责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97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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