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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中的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3-20    作者:110网律师
   常常有当事人因为离婚的事情来律所咨询我,我听了他们的陈述后觉得,他们普遍对法律上规定的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不了解。那么,我国婚姻法中的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有哪些呢?   第一、“重婚”行为。重婚行为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区分上述两种情形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一般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下面几点因素来判断:1.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2.两人对外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3.其他社会公众也认为该二人是夫妻。   第三、“家庭暴力”,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具体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这里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   第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和吸毒这两种被公众所唾弃的社会恶习,无疑是破坏家庭和夫妻感情的毒瘤和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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