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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

发布日期:2017-03-22    作者:涂宗华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两高”司法解释中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本金和利息的相加后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具体金额方面,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由此可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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