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发布日期:2017-03-23 作者:涂宗华律师
2016年6月8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323省道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段,与江某驾驶的赣B485XX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被告人徐某某摔倒在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被送往某某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办案民警在某某镇卫生院抽取了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进行酒精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6mg/100ml。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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