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分哪些类型,其各自有效要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04-07 作者:程智华律师
公证遗嘱;即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遗嘱人须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不得他人代理。同时,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盖章和注明日期;如果遗赠人不识字或虽识字但无法亲笔书写的,可向公证员口述,由两名公证员在场并作出记录,随后,公证员要向遗嘱人宣读记录内容,经遗嘱人确认后签名盖章。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也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如果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不同或抵触的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生前亲自手写的遗嘱。《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对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即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成的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即以录音磁带记录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语言的遗嘱。《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即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另外,《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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