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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无力赔偿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4-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无力赔偿

    2015年8月14日上午十时三十分,被告王某成借用王某存的摩托车沿博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安乡十字路口南50米处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侯某相撞,致原告侯某受伤,原告侯某在垦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6天,住院治疗期间需一人护理,出院后休息治疗三个月。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成付给原告侯某现金500元。

    该事故经垦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定书认定:王某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原告侯某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5629.17元(包括法医鉴定费550元)、护理费577.92元、误工费5475元、伙食补助费336元;并要求被告赔偿自行车维修费70元,摩托车运费30元。庭审中被告王某成、王某存均认可“嘉陵”牌50型摩托车的车主为王某存。

    法院判决: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原告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垦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王某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存系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现被告王某成已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王某存应对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承担垫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成赔偿原告侯某医疗费为4919.17元、护理费577.92元、误工减少的收入3302.52元、食补助费336元、自行车维修费70元、摩托车运费30元、法医鉴定费550元(以上款项共计款9785.61元,被告王某成已支付500元,余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七日内通过本院一 次性过付);二、被告王某存对上述款项承担垫付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中的过错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只要有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构成,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反之,行为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告王某成借用王某存的摩托车办私事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车辆有人王某存对该事故没有过错,亦不应承担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有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的规定,现王现成无力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由王某存暂时替王某成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者无力赔偿怎么办

    如果肇事者没有能力支付受害者赔偿金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对肇事车辆(肇事车辆归肇事者所有)进行查封拍卖,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向申请执行人签发一个债权凭 证。如果被执行人在10年之内有可被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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