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7-04-18 作者:郭庆梓律师
① 有加害行为——即有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而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的行为。
②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主体:施工人——施工作业的整体承担人,不是具体进行该劳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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